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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中共厦门市纪委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厦财库[2013]7号
发文部门: 厦门市财政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16
实施时间: 2013-4-16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厦门
阅读人次: 350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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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属行政事业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各区纪委、财政局、监察局:
  2010年起,公务卡结算制度已在全市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全面推行,改革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公务卡制度执行中,仍存在着公务消费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报销时不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对公务消费进行查询确认等现象。为进一步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强化公务卡制度执行,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各单位要从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市委有关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的精神,强化源头治理,推进惩防体系建设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公务卡使用管理的重要性,按照《厦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厦财库〔2008〕5号)的要求,严格执行各项公务卡结算管理规定。各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切实负起责任,认真抓好公务卡结算制度的落实,并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完善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管理责任。
  二、严格审核。公务消费应优先选择在有刷卡条件的商家进行消费,纳入公务卡结算范围的公务支出应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进行结算。由于商家无pos机消费终端等原因而无法使用公务卡进行结算的,经办人必须做出书面说明,并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单位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对应当使用且具备条件使用,而未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公务消费支出,单位财务部门应实行台账管理,并按经办人逐笔进行登记。对经办人不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除经办人应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外,各单位还应加强审核管理;即首次应经单位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第二次应经单位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批准后方可报销,第三次及以上的,单位财务应拒绝报销。
  三、规范报销。单位财务人员应按规定,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查询确认公务卡消费信息,核实发票、pos消费凭条等单据是否与公务卡消费信息一致,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不按规定进行查询确认的,财务人员应对报销票据的真实性承担审核责任。采用网上支付方式的公务消费支出,经办人在报销时,应提供消费发票和公务卡网上支付交易截图等单据。财务人员按截图中的订单状态显示为“交易成功”的支出金额和成交日期,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查询确认消费信息,并核实相关单据是否与消费信息一致,审核无误后予以报销。
  四、落实责任。经办人员不按规定使用公务卡或转账结算的,年度累计达三次及以上的,单位在年度考核中不得给予个人评先评优。采用虚假发票报销的,应退回报销资金,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经办人员的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会计从业人员未能按照公务卡结算制度及本通知的规定严格审核把关,不通过公务卡信息系统查询核实确认消费信息等行为,在执法检查中被书面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以及被市级以上行政部门公开通报批评的,由市财政局将按照《厦门市会计人员条例》规定计入不良行为记录,同时个人在年度考核中不得评先评优。上述人员两年内累计两次以上,被计入不良行为记录的,由市财政局将其计入警示名单。
  对执行不到位又拒不纠正,且被通报两次以上(含两次),又整改不到位的,将视情追究单位分管领导直至主要领导的责任。
  基层预算单位公务卡执行情况纳入主管部门年度预算管理综合考评的指标体系;基层单位公务卡使用管理被检查出问题的,主管部门年度综合考评中进行相应的扣分。
  五、加强监督。市纪委、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将建立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督查机制,对各单位执行公务卡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对无公务卡消费信息及公务卡刷卡量较少等使用异常的单位,进行重点检查,并对发现的问题下发整改通知并进行通报;对整改不力或拒不整改的,将视情约谈单位主要领导或进行通报批评。各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所属单位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所属单位严格使用公务卡使用管理的各项规定。各区纪委、财政局、监察局应加强对所属各单位、镇街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开展社区居委会公务卡改革试点工作,不断完善公务卡改革管理工作。
  中共厦门市纪委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监察局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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