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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公告
发文文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29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车辆购置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4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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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567号)有关要求,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决定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从2013年7月1日起,我省启用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使用截止时间为2013年6月30日。
  二、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主要变化与使用要求:
  (一)取消塑料皮与白卡纸外皮,正、副本为单页上下版面设计。
  (二)“征税栏”、“免税栏”,根据车辆征、免税情况打印“征税”或“免税”等字样。
  (三)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打印新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后,在正、副本“(专用章)”处分别加盖征收机关“征税专用章”。
  (四)新增二维条码打印空白区,由车辆购置税征管系统自动编码、打印车辆完税信息。
  三、剩余旧版《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按税收票证的有关规定封存,登记造册。省局将另文通知具体销毁事宜。
  本公告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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