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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修改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30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3-5-28
实施时间: 2013-7-1
失效时间: 2016-3-30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全国
阅读人次: 37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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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有效落实“由企及物”管理理念,进一步深化企业风险分析工作,现对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52号的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中“九、收货单位/发货单位”项下的第(三)项内容修改如下:
  “收、发货单位已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海关注册编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的,本栏目应填报其中文名称及组织机构代码;未在海关注册登记且没有组织机构代码的,本栏目应填报NO。使用《加工贸易手册》管理的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加工贸易手册》的‘经营企业’或‘加工企业’一致;减免税货物报关单的收、发货单位应与《征免税证明》的‘申请单位’一致。”
  本公告内容自2013年7月1日起实施。
  海关总署
  2013年5月28日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关于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的公告
发文文号:海关总署公告2016年第20号
发文部门: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2016-3-24
实施时间:2016-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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