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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10
实施时间: 2013-5-10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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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山东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10日
  山东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方案
  根据国务院第4次常务会议有关精神,自今年8月1日起,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改增”试点。为加强财政、国税和地税部门沟通协调,健全机制,明确责任,保障进度,确保全省“营改增”工作顺利进行,制定以下试点纳税人信息移交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协商解决原则。为避免因营改增试点工作造成漏征漏管、重复征税等问题,对是否属于“营改增”范围有争议的,本着有利于纳税人的原则,由国税、地税部门协商解决。
  (二)保密原则。在信息移交过程中,国税、地税部门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对纳税人信息进行保密,防止因信息泄漏导致纳税人利益受到损害。
  二、信息传递的主要步骤和内容
  (一)省地税局利用征管信息系统,初步筛选试点纳税人名单,经各级地税部门内部核实后,形成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初步名单,并逐级上报省地税局。该项工作于5月10日前完成。
  (二)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省级新闻媒体上联合发布我省营改增试点公告,公告内容包括营改增试点范围、工作部署等有关事项。属营改增范围的纳税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到地税部门提出申请。对列入初步名单的纳税人,地税部门负责逐户告知公告相关内容。该项工作5月底前完成。
  (三)符合试点条件的纳税人,应填写《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见附件),分别报国税、地税部门确认。对具体纳税人是否属于试点范围有争议的,由纳税人选择是否参与营改增试点。经国税、地税部门调查核实后,地税部门负责整理形成当地营改增试点企业名单,并逐级上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汇总试点纳税人名单,第一次集中提取有关信息传递给省国税局、省财政厅。信息内容包括试点纳税人税务登记信息、定额核定信息、营业税税种登记信息、发票信息、 2012 年申报信息、入库信息和税收优惠信息及其他征管信息。该项工作于5月底前完成。
  (四)试点纳税人名单上报后至试点正式实施前,新办的属于试点范围和其他应列未列入试点名单的纳税人有关信息,由地税部门利用专门软件及时提取并传递给同级国税部门。对已列入试点纳税人名单,经国税部门后期调查不属于营改增范围的,由国税部门及时通知同级地税部门。
  省地税局会同省国税局联合开发专用软件,供各级国税、地税部门导出、导入试点纳税人信息。
  (五)各级地税机关再次整理形成营改增试点企业名单,并逐级上报省地税局。省地税局第二次集中将试点纳税人有关信息(信息内容同上)传递给省国税局、省财政厅。该项工作于7月20日前完成。
  附件: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

相关附件: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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