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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广州海关关于加强管理严防夹杂物超标固体废物进境的通告
发文文号: 广州海关通告2013年第1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27
实施时间: 2013-4-27
失效时间: 2016-6-3
法规类型: 综合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广州
阅读人次: 1693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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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的《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以及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关总署、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我关将依法加强对进口固体废物夹杂物的监管,进口固体废物有夹杂物的,不得超过上述法律法规规定的环保控制标准(具体见附件)。现将有关执行事宜通告如下:
  夹杂物是指在固体废物产生、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而非人为混入的其他物质。《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明确规定了禁止混入、严格限制混入和限制混入的夹杂物种类和比例。请各固体废物加工利用企业和代理进口企业熟悉并严格遵守《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并将有关标准通知有关贸易商,加强订货和验货环节的实际核对,防止夹杂物超过环保控制标准的固体废物运至国内。
  我关将在固体废物进口通关环节加强对固体废物夹杂物的检查。对夹杂物超过环保控制标准的,依法一律予以退运;对夹藏“洋垃圾”及其他国家禁止进口商品的,一律移交缉私部门处理。
  特此通告。
  附件:主要进口固体废物夹杂物控制标准
  广州海关
  2013年4月27日

相关附件:
主要进口固体废物夹杂物控制标准.doc    
修正:

上述法规因如下原因被全文废止:
发文标题:广州海关关于决定废止部分广州海关通告的通告
发文文号:广州海关通告2016年第5号
发文部门: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2016-6-3
实施时间:2016-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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