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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实施细则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上海黄金交易所
发文时间: 2013-5-28
实施时间: 2013-5-28
法规类型: 非商品期货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1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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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的健康发展,加强业务管理,防范业务风险,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交易规则》、《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违约处理细则》、《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以下简称“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以下简称“黄金询价业务”)是指经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核准的市场参与者,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以双边询价方式进行的黄金交易,交易品种为交易所指定在交易中心外汇交易系统挂牌的黄金交易品种。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以下简称“应急租借”)是指黄金询价业务参与机构在交易所的实物账户内可用库存不足,导致相关交易在清算交割时被交易所系统预判为违约后,该参与机构经由交易所同意,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交易所其他机构会员借入所缺黄金实物,用于满足当日交割履约需求。
  开展应急租借业务以不影响交易所日终清算交割以及会员提货出库业务为前提。
  第二章 业务准入
  第四条 交易所对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实行准入管理。黄金询价业务市场参与银行机构向交易所提交正式书面申请,经交易所核准后,可参与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业务。
  第五条 获批应急借出资格的银行机构(借出方)应履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根据双方约定的应急租借利率,向交易对手收取应急租借利息;
  2.自动获得应急借入资格。出现多家银行申请应急借入时,有应急借出资格的银行享有借入黄金的优先权;
  3.今后申请黄金询价业务做市商资格时,同等条件下将予以优先考虑。
  (二)义务
  1.落实对黄金询价业务参与机构的应急租借授信额度支持;
  2.遵守交易所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 获批应急借入资格的银行机构(借入方)应履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一)权利
  1.申请应急借入所缺黄金实物,用于满足当日的应急交割履约需求。
  (二)义务
  1.按期归还所借入的黄金实物,并按照双方约定的应急租借利率,向交易对手支付应急租借利息;
  2.遵守交易所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需要引入产用金企业等其他非银行机构会员提供应急借出服务,拓展应急租借市场的黄金实物来源。
  第八条 获批应急租借资格的机构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有权撤销其业务准入资格;获批应急租借资格的机构若需终止其业务资格,需提前30个工作日书面提交交易所。
  第三章 业务规则
  第九条 应急租借交易要素
  1.租借品种应与被交易所系统预判为违约的相关交易所对应的交易标的一致;
  2.租借期限原则上为隔夜租借,起始日为应急拆借交易发生日,到期日为交易所下一工作日;
  3.租借数量应为1千克的倍数,具体数量根据交易所系统预判的违约总数量向上取整确定;
  4.租借利率为年利率,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
  5.计息基准价格:以应急租借交易发生当日交易所竞价市场对应品种的收盘价为计息基准价格;
  6.计息方式:
  应急租借利息=租借金额×租借利率×租借天数/360
  (1)租借金额:租借数量×计息基准价格;
  (2)租借天数:到期日-起始日(以自然日计算,天数计算采用算头不算尾方式);
  7.租借利息以人民币计价,支付方式、收款账户等由交易双方自行约定;
  8.在应急租借过户及归还时,交易双方根据《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有关规则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指定“买入货权”或“某金库剩余库存”属性;
  9.应急租借交易双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填写租借合约编号,对于应急租借,交易双方统一填写“XJYJZJ”作为租借合约编号。
  第十条 以下情况不适用于应急租借业务
  1.所有具有应急借出资格的机构均无法满足该笔应急租借需求的;
  2.借入方尚有存续应急租借业务未按期归还的;
  3.违反交易所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业务有关规定的。
  第十一条 应急租借匹配原则
  交易所按如下顺序进行居间匹配:
  1.优先满足黄金询价业务做市商(若有)的应急借入需求。如有多家做市商机构,则按其所需租借数量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匹配,优先满足所需租借数量更小的机构的需求;
  2.若可租借黄金数量有剩余,则满足具有借出资格的银行应急借入需求。如有多家具有借出资格的银行,则按其所需租借数量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匹配,优先满足所需租借数量更小的银行的需求;
  3.若可租借黄金数量仍有剩余,其他机构按其所需租借数量从小到大的顺序进行匹配,优先满足所需租借数量更小的机构的需求。
  第十二条 违约处置
  借入方未按本细则规定按时归还所借黄金实物和支付租借利息的,并且收到借出方发出的未履约通知后的第3个工作日届满时仍未纠正的,借出方可通过相应法律手段追偿;同时,交易所保留对责任方进一步处罚的权利。
  第四章 应急租借流程
  第十三条 交易发起
  1.获得应急租借业务资格的银行机构出现被交易所系统预判为违约的黄金询价交易后,交易所场务人员通过录音电话通知该机构已登记备案的黄金询价业务联系人,确认其应急借入的意向;交易所根据该机构借入意向,居间联系当日有富余黄金实物库存的应急借出机构,经其确认同意借出黄金货权后,交易所通知应急借入需求方申请叙做该笔应急租借交易。
  2.借入方与借出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分别提出应急租借申请,申请时应按申请界面格式正确完整填写有关内容。
  3.原则上双方在会员服务系统发起应急租借申请应在黄金询价交易被交易所系统预判为违约的当日16:40前完成。未能在上述时间节点完成操作的,交易所有权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应急租借交易达成
  1.交易所对借入方与借出方通过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分别提出应急租借申请审核通过后,将出借物由借出方实物账户转入借入方实物账户。
  2.交易所根据双方申请完成实物租借过户后,应急租借交易达成,交易所会员服务系统的交易记录作为该笔交易的成交凭证,交易双方在法律上形成合同关系,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并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履行承担相应的权利义务。
  3.借入方与借出方应于应急租借交易当日将本方签章确认的《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过户申请表》(附表)传真至交易所备案。
  第十五条 归还
  应急租借的归还沿用日常租借归还流程,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有关条款执行。应急租借的实物归还原则上应于租借到期日当日北京时间14:30前完成,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借出方与借入方应本着合作的原则配合完成应急租借交易的各项流程。对于恶意阻碍应急租借交易的流程,或利用交易对手的疏忽、失误等谋取不当得利的一方,交易所将取消其参与应急租借业务资格,并视情节严重情况参照本细则第十八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细则未尽事项按照《上海黄金交易所实物租借管理办法》等交易所相关制度执行。
  第十八条 市场参与者有违反本细则规定的,交易所可参照《上海黄金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2011修订案)》等有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交易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相关附件:
上海黄金交易所银行间黄金询价业务应急租借实施细则.pdf    
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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