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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的公告
发文文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2]19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时间: 2012-11-28
实施时间: 2012-11-28
法规类型: 金融证券
所属行业: 金融证券、保险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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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承销业务相关会员市场评价规则》,并经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授权,协会于2012年11月5日启动了证券公司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工作。共有13家证券公司类会员向协会提交了参加市场评价的材料。协会秘书处组织市场成员代表、相关专业委员会、市场基础设施服务类机构进行了评价,经咨询相关监管部门及自律组织意见,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将评价结果予以公告。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类会员应按照《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及其他相关自律规则,设立承销业务相关部门,配备专职承销业务人员,建立健全承销业务操作规程、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业务资质限定在参与市场评价的法人实体,不得向其他法人实体转移。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不得开展同类业务,如需开展业务,应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参与市场评价,并根据相关规定与关联证券公司做出业务调整。
  证券公司类会员开展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应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分类结果AA及以上级别,在最近一次监管评价中没有达到AA及以上的证券公司自动失去主承销商资质,但其须对此前所主承的项目履职尽责到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结束。
  其他类会员市场评价工作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适时启动。
  附件: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证券公司类会员参与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业务市场评价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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