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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执行国家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政策过渡期安排的公告
发文文号: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3]4号
发文部门: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发文时间: 2013-3-19
实施时间: 2014-1-1
法规类型: 师所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社会服务业--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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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了提高非金融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债务融资工具的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中介机构尽职履责,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债务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及相关主管部门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的政策精神,经征求广大市场成员意见,交易商协会研究制定了执行国家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期货业务政策过渡期安排的方案,交易商协会第二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已就有关议案做出决议,现予公布施行。
  一、2014年1月1日起递交的注册(含额度有效期内续发)文件中,企业及信用增进机构2013年度及后续经审计财务报告均应由财政部、证监会批准的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二、2014年1月1日起发行的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及信用增进机构,存续期内披露的2013年度及后续经审计财务报告应由有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截至2014年1月1日,债务融资工具处于存续期且无续发计划的发行人及信用增进机构,披露的2013年度及后续经审计财务报告可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鼓励选择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三、为贯彻落实国务院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相关政策,区域集优模式集合票据中小企业及信用增进机构可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鼓励选择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
  为切实节约中小企业融资成本,倡议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对中小企业收费标准给予适度优惠。
  四、非公开定向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人及信用增进机构应按照《定向发行协议》中约定的信息披露标准和方式,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相关信息,可自主选择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鼓励选择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并在《定向发行协议》中明示审计机构是否具备证券、期货从业资格。
  五、2014年1月1日起,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从事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应加入交易商协会接受自律管理。登记备案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交易商协会进行信息更新和报备。
  六、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执业规范,遵循诚实、守信、独立、勤勉、尽责的原则,对所依据的文件资料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必要的核查和验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七、主承销商应加强对企业及信用增进机构的辅导和政策宣传,协助并推动有关工作顺利过渡。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
  二〇一三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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