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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建标[2013]5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文时间: 2013-5-3
实施时间: 2013-5-3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工程决算 工程预决算审计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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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城乡建设委),广德、宿松县住房城乡建设委(局):
  工程造价管理是建筑经济活动的核心环节,是建筑市场管理的重要内容。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不仅涉及招投标、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预决算等环节,同时事关农民工工资及时发放、政府投资效益等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方面。
  为规范政府资金的合理使用,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总结工程造价管理经验、吸收借鉴外省市做法的基础上,依据现行工程造价管理规定,制定了《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2日
  关于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
  全过程造价管理的意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规范政府资金的合理利用,进一步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45号)、《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政部、建设部财建〔2004〕369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政府投资工程,是指全部使用政府性资金或以政府性资金为主的各类建设工程。
  交通、水利等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按国家有关专业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意见所称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包括设计、交易、施工和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内容包括设计概算、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中标价、施工合同价管理、施工期间工程价款的变更、签证、工程计量支付及工程价款结算管理、竣工结算管理等。
  第四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的设计、交易、施工、监理、造价咨询等单位从事建设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意见。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工程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监督与管理。其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
  第二章 设计阶段造价管理
  第六条 工程设计应合理、从优,充分考虑经济性、实用性,推行限额设计,设计的深度应满足编制设计概算的需要。
  第七条 设计概算投资一般应控制在立项批准的投资控制额以内,如设计概算值超过控制额,必须修改设计或重新立项审批;设计概算批准后不得任意修改和调整;如需修改或调整时,须经原批准部门重新审批。设计概算应当依据初步设计和概算定额等计价依据以及建设期间价格变动等因素编制。
  第三章 交易阶段造价管理
  第八条 政府投资工程必须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模式进行招标。招标文件应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标准)》和有关规定编制,其商务条款内容应符合工程造价政策等有关规定。
  第九条 政府投资工程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应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第十条 招标控制价应按照省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等计价依据进行编制,并随招标文件予以公布,不应上调或下浮。招标人应当将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等有关资料报送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工程量清单、招标控制价未经备案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一条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依照下列规定对招标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应要求招标人整改,拒不整改的不予办理备案手续。
  (一)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是否由具有编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编制;
  (二)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单位公章、企业执业印章、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及执业印章是否齐全;
  (三)招标文件中有关工程计价条款、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是否符合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和计价定额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政府投资工程投标报价不应高于招标控制价且不应低于工程成本价。
  第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根据招投标文件约定的计价条款和中标价订立合同,并报送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四章 施工阶段造价管理
  第十四条 严格工程计量。承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发包人递交已完工程量报告。发包人应在接到报告后按合同约定进行核对。
  第十五条 严格工程进度款支付审核。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向发包人递交进度款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证明文件。发包人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核对和支付工程进度款,确保资金支付与项目进度相匹配,禁止超额支付工程款。
  第十六条 加强工程变更签证的管理。建立健全变更联系单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的审批流程、审批权限和监督问责等内容,强化项目设计变更的监督审核,规范联系单签证的填写内容,严禁出现随意变更、随意签证及先变更后审批行为。
  变更签证等计量、计价文件应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及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授权人员签署。注册执业人员必须加盖个人执业印章。
  第十七条 变更工程、新增工程计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同中已有适用的综合单价,按合同中已有的综合单价确定;
  (二)合同中有类似的综合单价,参照类似的综合单价确定;
  (三)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综合单价,经监理及发包人按照合同及定额规定进行合理定价确认后执行。
  第十八条 加强工程索赔的管理。发、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受损方按合同约定提出索赔。发包人应加强索赔控制,在收到索赔申请报告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根据承发包合同约定对索赔理由的正当性、证据的有效性和时效性进行审核,避免索赔发生或索赔费用的扩大。
  第五章 竣工验收阶段造价管理
  第十九条 单项工程竣工后,承包人应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同时,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发包人或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按《安徽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时限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核,应以施工承发包合同为基础,充分应用实施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咨询服务工作中所形成的阶段性成果文件,形成最终工程结算审查文件。
  第二十一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出具的工程结算审查文件应得到发包人、承包人共同认可。确因非常原因不能共同认可时,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单独出具成果文件,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当自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毕之日起5日内,按照建设工程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报相应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竣工结算书属于竣工报告的组成内容,对未办理竣工结算备案的工程,按《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建设工程的竣工结算有争议的,经协商一致,可以共同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书面申请调解。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调解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后生效,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期限届满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不再调解,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六章 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投资工程推行全过程造价控制。鼓励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对政府投资工程造价的确定和控制提供咨询服务。
  第二十五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承担政府投资工程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合同文本宜选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并按照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咨询服务费用,不得低于成本承揽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第二十六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签订咨询合同后应及时组成咨询项目组,并将咨询项目组人员任命文件报送委托人、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单位。
  第二十七条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应建立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编制、审核与审定三级内部审核质量管理制度。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的编制、审核、审定人员应在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上签名并加盖个人及单位执业印章,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以外的建设工程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管理参照本意见执行。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村建房的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意见。
  第二十九条 本意见解释权属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三十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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