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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12年度财政金融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补资金申请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财金[2013]46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1-17
实施时间: 2013-1-17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阅读人次: 3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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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加快财政资金拨付进度,提高财政奖补资金的时效性和使用效益,现就市、县财政部门申报财政金融奖补资金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明确报送时间
  (一)总部或地区总部性金融机构奖励(省财政厅财金〔2011〕1548号):市级财政部门应于2013年1月底前将有关资料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二)中小企业上市和债务融资奖励与补助(省财政厅财金〔2011〕1550号):同级财政部门应于2013年1月底前将有关资料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励与补助(省财政厅财金〔2011〕1549号):市级财政部门应于2013年2月底前将有关资料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四)融资性担保机构服务中小企业和“三农”奖励与补助(省财政厅财金〔2011〕1551号):同级财政部门应于2013年2月底前将有关资料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五)县域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增量奖励(省财政厅财金〔2011〕2416号)、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财政部财金〔2010〕42号):县级财政部门应于2013年2月底前将有关资料报送省财政厅(金融处)。
  二、严格报送要求
  (一)各级财政部门要将本通知第一时间转发至辖内各相关金融机构,并根据本通知要求,加快节奏、倒排日期,督促所辖财政及相关金融机构提前报送相关资料。
  (二)各级财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审核把关。所有材料应按顺序装订成册上报。相关资料由市、县级财政部门保管(至少5年)备查。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按时按质报送资料,逾期不报的,视同放弃。未按要求报送涉农贷款增量相关数据的金融机构,取消其以后年度奖补资格。
  (四)县级财政部门应将涉农贷款增量奖励上年度财政拨款凭证及相关金融机构进账单复印件一并报送。未同时报送的,视同材料不全,不予受理。如不按规定拨付资金,或县级财政配套资金未到位的,省财政将一律不予奖励。
  三、加强监督检查
  省财政厅将根据省财政厅财金〔2010〕1316号文件要求加大检查力度,视情采取处室直接审核、委托中介机构抽查、会同有关部门联合评审等方式进行核查,一经发现弄虚作假、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除责令纠正、追回资金外,将取消其以后年度申报资格,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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