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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皖人社发[2013]22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4-25
实施时间: 2013-4-25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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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省直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合肥市公务员局,厅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行为,推动依法行政,促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规范行政执法工作的意见》(皖政〔2012〕94号)等部署安排,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
  依法行政是现代政府管理社会活动的基本准则,是建设法治政府的核心内容。当前,我省正处于打造“三个强省”、建设美好安徽的关键阶段,对依法行政工作提出许多新的更高要求。近年来,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执法程序不够规范,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有待增强,个别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意识不强,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行为时有发生等问题依然存在。全省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自觉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准确把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切实增强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使命感、责任感和紧迫感,确保到二〇二〇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部门。
  二、准确把握加强依法行政工作的总体要求和主要目标
  1.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有关规定,紧紧围绕“民生为本、人才优先”工作主线,积极研究探索“人社法制”理念,以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为平台,以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完善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权力运行、加强行政监督为着力点,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保证各项工作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为加快推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科学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2.主要目标。通过全省上下共同努力,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政策法规体系更加健全,行政决策更加科学民主,权力运行更加规范高效,依法行政意识更加牢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得到全面贯彻实施,社会矛盾得到有效化解,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维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得到健康、科学发展。
  三、加强制度建设
  3.突出做好立法工作。加强立法研究,统筹做好立、改、废工作,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地方法规体系。对社会高度关注、实践确实需要、条件相对成熟的立法项目,积极争取同级人大、政府支持,优先立项,加快推进。建立健全立法工作协调机制,法制工作机构牵头组织,业务机构主动配合,按计划、时限推进立法工作。积极参与国家和地方立法工作,保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法律法规得到有效实施。
  4.依法制定规范性文件。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的规范性文件,都要经过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等程序。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备案监督制度,规范性文件提交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前,要送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公布之日起15日内,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审查。全面落实规范性文件公开制度,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门户网站公布,依法应当公开的规范性文件公开率达到100%。
  5.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除具体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性文件外,规范性文件一般应设定有效期。一般规范性文件有效期为5年,暂行或试行文件的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有效期届满后仍需继续实施的,制定机关要在有效期届满前组织调研评估。
  6.完善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规范性文件每2年清理一次,清理结果要向社会公开发布。对与上位法相抵触,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或者相互之间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要及时开展清理工作,保证政策上下统一,有机衔接。上级机关或者其他部门制定的涉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的规范性文件需要废止、修改或者宣布失效的,要及时提出意见,提请上级机关或者其他部门进行清理。
  四、提高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水平
  7.明确重大决策事项范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重大决策事项主要包括:提出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制定涉及群众切实利益、重大公共利益的政策文件,编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安排重要工作部署,制定重大资金安排意见,以及其他具有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策事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结合实际确定本部门重大决策具体范围。
  8.完善重大决策规则。规范重大决策程序,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重大决策事项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率达到100%。根据重大决策对公众影响的范围、程度等,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方式,广泛听取管理服务对象、专家、相关部门意见,并以适当方式反馈或公布意见采纳情况。加强调查研究,提高调研成果对重大决策的科学支撑。充分发挥专家咨询委员会作用,为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提供智力支持。
  9.落实重大决策跟踪问效和责任追究制度。重大决策实施过程中,要通过多种途径了解掌握利益相关方和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发现问题,适时调整、改进决策。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
  五、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
  10.认真开展行政职权清理工作。编制行政职权目录和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并通过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公布。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加强简政放权力度,并做好省厅下放、委托审批项目的衔接落实工作,简化办理手续,方便群众办事,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省厅将适时对下放、取消、委托、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11.严格履行行政执法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涉及就业创业服务、人力资源市场监管、社会保险办理、职业能力建设、专业技术人员管理、行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人员管理、劳动关系协调、劳动保障调解仲裁监察等多项内容,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委托执法的,要与受委托单位签订书面行政执法委托书,明确委托行政执法的范围、权限、执法依据、委托期限、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等内容,经法制工作机构合法性审查,提交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后向社会公布。
  12.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强化程序意识,完善执法程序。严格执行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亮证执法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健全告知制度,作出的行政执法行为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要依法保护其知情权、陈述权、申辩权,明确告知依法申请复议诉讼的权利、机关和期限。健全法制审查和集体讨论制度,除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外,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应当由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重大复杂疑难案件应当提交部门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健全行政执法时限制度,按照规定时限作出行政执法行为,依法确需延长的,按照程序报批后及时书面告知行政相对人;公开承诺时限的,要在承诺的时限内办结。健全执法文书送达制度,行政执法行为作出后,应当依法及时送达执法文书。规范执法文书和案卷管理制度,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类别使用统一、规范的执法文书,案件办结后及时整理执法案卷并归档保存。
  13.完善行政执法标准。进一步细化、量化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标准,明确适用规则,并及时向社会公布。积极探索研究其他行政执法行为自由裁量权标准,从源头降低行政裁量权被滥用的风险,避免随意执法。通过案例评析、案卷评查、以案说法等方式,主动争取政府法制部门、司法机关的参与支持,加强对行政执法工作的规范、指导。
  14.加强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行政执法人员队伍建设,切实加强行政执法人员思想建设、作风建设、能力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提供与执法任务相适应的工作条件,强化日常监督,全面树立执法为民的良好形象。进一步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制度。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凡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执法工作的人员,均应按照省政府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资格、领取省政府统一印制的行政执法证件后,方可从事行政执法工作。临时聘用人员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
  六、加大行政监督力度
  15.深入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贯彻《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公开目录,依法及时准确公开政府信息。全面推进办事公开制度,凡是与企业和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行政管理事项,均要公开办事依据、条件、要求、过程和结果等,并按规定纳入行政服务中心办理。规范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体制,拓宽信息公开渠道,提高信息公开效果。加强门户网站建设,充分发挥网站在信息公开和提供服务方面的作用。
  16.自觉接受多方监督。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积极配合监察和审计等部门的专门监督。强化系统内部层级监督,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统计报告、信访、行政复议等工作制度,规范集中督查和法律法规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制度。重视社会舆论监督,对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反映的问题,认真调查核实,依法及时作出处理。
  17.全面落实行政问责制度。坚持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原则,结合廉政风险防控工作,进一步明确每个岗位、每个环节的责任,做到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以权谋私、违法行政等行为,依法依纪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七、依法处理行政争议
  18.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畅通复议渠道,依法受理行政复议案件,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在化解行政争议方面的作用。创新审理方式,对复杂、疑难、争议较大的案件,要采取调查取证、听证、专家论证等方式,确保复议决定公平、公正;对当事人有调解意愿的案件,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采取和解、调解方式结案。强化行政复议监督职能,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受理行政复议申请、违法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违法行为,依法追究责任。落实行政复议意见建议制度,行政复议机关发现下级机关的相关行政行为违法或者需要做好善后工作的,要制作行政复议意见书;发现法律法规规章实施中存在普遍性问题的,要制作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改进完善建议。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复议办法》要求,健全行政复议机构,充实行政复议人员,为复议听证、当事人查阅资料、调查取证等提供必要的办公场所和设备。
  19.高度重视被复议应诉工作。完善被复议应诉制度,建立健全法制工作机构牵头协调、涉诉业务机构出庭应诉机制,对重大行政诉讼案件,部门负责人要主动出庭应诉。对人民法院、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诉讼和被复议案件,积极做好答辩(答复)、出庭、上诉等工作,按规定提交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证据和答辩(答复)意见。尊重并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和行政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和行政复议机关的意见建议。加强总结分析工作,研究涉讼案件类型、特点及存在的共性问题,探索改进行政行为的方式方法。
  20.建立健全争议解决衔接机制。不断完善行政复议、诉讼与信访的衔接机制,对应通过复议诉讼解决的问题,要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不属于复议诉讼范围的诉求,要引导当事人依法主张权利,按程序提出信访事项。对一段时期内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要认真研究分析,在法律框架内妥善解决。建立健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与行政调解相结合的行政争议解决机制。建立健全法律顾问制度,不断提高依法解决行政争议的能力和水平。
  八、深化法制宣传教育
  21.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根据“六五”普法规划,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抓好普法任务的分解落实。完善普法工作机制,坚持谁执法谁普法原则,建立统一领导、分工负责、协调配合、齐抓共管的大普法格局,实现普法工作与业务工作的良性互动。做好普法规划的中期监督检查和五年收尾总结工作,对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达不到规划要求的进行通报批评,督促整改落实。
  22.重视依法行政培训。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尊法、守法、用法,切实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每年至少安排2次法律法规专题学习。落实法制讲座制度,每年至少举办1-2期专题法制讲座。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工作人员学习通用法律知识、专业法律知识和新法律法规。加强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培训、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和能力提升培训,不断提高依法行政意识和能力。
  23.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创新普法形式,改进方式方法,围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中心任务,重点开展就业、社会保障、人事人才、收入分配、和谐劳动关系等法制宣传教育,营造推进事业科学发展的良好氛围。突出重点普法对象,开展有针对性、实效性的法制宣传活动,积极引导用人单位依法经营管理、劳动者依法维护合法权益。大力推进法治文化建设,通过法律知识竞赛、普法宣传品开发等方式,积极鼓励群众自发创作法治文化作品,以浓厚的法治文化氛围带动群众学法用法的自觉性,不断提升广大群众的法律素养。
  九、加强组织领导
  24.健全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成立由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担任组长的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听取2次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依法行政工作,解决实际问题。完善依法行政考核体系,科学设置考核标准和考核分值。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每年12月底前,要向上一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当年依法行政工作情况。
  25.加强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法制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使法制工作机构及其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加大法制工作人员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提拔政治素质高、依法行政意识强、工作作风扎实的干部。法制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要努力提高新形势下做好依法行政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当好领导依法行政方面的参谋助手。
  2013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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