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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
发文文号: 皖发改财金函[2013]298号
发文部门: 安徽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2-28
实施时间: 2013-2-28
法规类型: 债券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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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发展改革委: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强企业发债过程中信用建设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2]2804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建立企业债券信用档案制度
  今年6月底前,各市发展改革委要制订发债企业及其承销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信用评级等债券市场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目录,建立完善信用档案,并接入安徽省企业债券风险管理预警系统。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发债企业及中介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金融、工商、税务等部门征集的信用信息,企业债券申报、发行和存续期信用承诺履行情况等。各市发展改革委要不断完善征信目录和信用档案,保证信用信息采集及时、连续、完整。省发展改革委将不定期检查各地档案建立情况,并通过安徽省企业债券风险管理预警系统直接调取使用各地发债企业和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对未按要求建立的,将暂停受理其所在市企业发债申请;对有失信记录的发债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将视情况列入安徽省企业债券风险管理预警系统“黑名单”,并暂停受理其发债或参与发债的申请材料。
  二、实行综合信用报告使用制度
  自今年开始,按照《通知》要求,省发展改革委在初审企业发债申请时使用其综合信用报告,并在初审通过后作为重要参考材料随发债申请一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我省发债企业综合信用报告由省发展改革委从安徽省联合征信中心调取,省联合征信中心受省发展改革委委托,按照有关规定查询发债企业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机构信用信息并出具综合信用报告,各市发展改革委、发债企业和相关中介机构应予以协助。
  三、实行综合信用承诺制度
  各市发展改革委在提交发债申请材料时,应提交由发债企业、主承销商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机构联合签章的综合信用承诺书。发债企业、主承销商及其他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通知》明确的事项进行信用承诺,并切实履行。提供服务的信用评级机构,应在省发展改革委备案或列入长三角地区信用服务机构备案互认名单。
  2013年3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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