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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商务厅转发《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严禁销售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赣商办秩字[2013]51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5-21
实施时间: 2013-5-21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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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
  现将《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严禁销售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商办秩函[2013]241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并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地要深刻认识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的严重性、危害性,进一步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分工,及时开展市场检查,保障酒类消费安全,维护辖区内酒类市场的秩序,维护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形象及声誉,促进我省酒类流通行业健康发展。
  二、部门联动,强化监管。各地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联合督导检查,强化部门联动,信息共享,依法加强市场监管,联合查处滥用“特供”、“专供”等标识的违法违规行为。以检查酒类经营许可证、随附单为切入口,规范酒类流通秩序。加强酒类溯源管理,把控源头,确保酒类商品来源可溯,去向可查,责任可追。对检查中发现的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的酒类商品要立即责令停止销售,并依法处理。
  三、加强宣传,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各地要充分发挥舆论导向和社会监督作用,普及酒类商品识假防骗知识,增强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正确引导消费者,增强酒类经营者的守法意识和自律意识,自觉抵制“特供”、“专供”酒类商品,引导消费者通过酒类合法销售经营渠道购买酒品,营造规范有序的市场氛围。要设立监督举报电话,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
  各地要根据《通知》要求,突出重点,做好监管工作。工作中遇到重大问题及时报省商务厅(市场秩序处)。
  联系人:吴萍联 系电话:0791-86246652
  附件: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严禁销售滥用中央和国家机关“特供”、“专供”等标识商品有关工作的通知.doc
  2013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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