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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贵州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交接方案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实施时间:
法规类型: 营业税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贵州
阅读人次: 3135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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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为做好我省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简称“营改增”)试点工作,确保试点行业纳税人信息资料由地税部门与国税部门进行全面、及时、准确、完整地交接,制定本方案。
  一、确定纳税人名单
  我省“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清分、审核和确认。如遇有纳税人提出其是否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由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先行受理,商同级国税机关共同研究确定。国、地税机关意见不一致的,逐级上报省地税局,由省地税局商省国税局研究确定。
  二、信息传递内容
  (一)由主管地税机关负责采集、汇总“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所属行业、实际营业地址、征收方式、双定户的定额、核定领购的发票票种、版式和月领购量等内容,填写《贵州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基础信息表》(见附件1)。
  (二)由省地税局采集、汇总“营改增”试点行业的各类发票票样(纸质)、打印内容及格式等,填写《贵州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现行适用发票票种、票样汇总表》(见附件2)。
  三、信息传递方式
  (一)各县(市、区)地税局采用同级传递模式,即县(市、区)地税局负责将审核汇总的《贵州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基础信息表》的电子文件(采取XLS格式)、纸质打印件和所列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打印件),按本方案的要求传递给同级国税局征管部门。
  (二)县(市、区)国、地税机构不对称设置的,由各市(州)地税局负责将审核汇总的《贵州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基础信息表》的电子文件(采取XLS格式)、纸质打印件和所列纳税人的税务登记表(打印件),传递给同级国税局征管部门。
  (三)主管地税机关按要求整理纳税人基础信息,逐户逐项填写《贵州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纳税人基础信息表》,同时将汇总表格报送上一级地税机关。各市(州)地税局负责审核汇总本辖区范围内所有“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并同时上报省地税局。
  主管国税机关在接收到地税机关确认、移交的纳税人基础信息后,应将相关信息进行汇总并报送上一级国税机关。各市(州)国税局负责审核汇总本辖区范围内接收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信息,并同时上报省国税局。
  四、传递时间和程序
  (一)各级地税机关应于2013年5月25日前,将“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信息传递给同级国税机关。纳税人数量较多的单位,5月31日前传递完毕。对2013年5月1日之后的新开业“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各级地税机关应适时传递相关信息或告知纳税人及时到属地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二)省地税局于2013年5月20日前将《贵州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行业现行适用发票票种、票样汇总表》传递省国税局。
  (三)各级地税机关向国税机关传递“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基础信息时,应填写《贵州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纳税人信息传递清单》(见附件3),详细登记传递时间、纳税人户数等情况,并由传递人员和接收人员共同签字、盖章确认。
  五、工作要求
  (一)“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的确定和信息采集、汇总、传递是“营改增”试点工作的关键环节。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已建立联席工作制度,负责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及时研究、协调解决“营改增”试点工作中的有关问题。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加强协调、精心组织,切实做到职责清晰、交接及时。
  (二)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营改增”试点行业纳税人的审核确认,以及试点行业纳税人基础信息的填报、审核、汇总和传递工作,及时研究新旧发票使用衔接等问题,为做好试点行业纳税人税负变动分析及应对奠定良好的基础。
  (三)各级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精诚协作、通力配合、加强沟通、无缝对接,确保不出现纳税人“两不管”真空地带。要加强宣传引导,增进纳税人对改革的认同与支持,确保试点行业纳税人尽快适应税种转换。

修正:

附件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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