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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闽注会协[2013]45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发文时间: 2013-5-27
实施时间: 2013-5-27
法规类型: 事务所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阅读人次: 2802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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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做好我省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根据《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暂行办法(修订)》(闽注会协[2011]57号,以下简称《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结合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2013年1月1日前,经省财政厅批准设立并完成工商登记的会计师事务所(含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闽分支机构),除具有《综合评价暂行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自愿申请参加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
  二、为保证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的顺利进行,请参加综合评价的会计师事务所高度重视,认真填报如下相关材料并及时上报。
  1.2013年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2.2013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辅助表;
  3.2013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涉税情况说明。
  上述表格(可在我会网站下载)须经主任会计师审核后上报;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福建境内设立的分所填写的表格,须经分所负责人审核后上报。
  上述申报资料的纸质版和电子版必须在2013年6月20日前同时上报,缺一不可。纸质版可邮寄省注协党办或注册部;电子版发送EMAIL到SZX87097002@。逾期未上报,或者缺少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
  三、同一家省外会计师事务所在福建境内设有多个分支机构的,分支机构相关数据不得合并上报。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内设有分支机构的,可汇总分支机构的相关数据上报。会计师事务所在省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其省外分支机构的数据不得合并上报。
  合并或分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向省注协提交合并或分立协议、财政部门批准文件、2012年年底完成工商管理部门相关手续的证明、新的执业证书、被合并事务所撤销公告及证书上交等证明材料。
  附件:
  1.2013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基本情况表
  2.2013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辅助表
  3.2013年福建省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涉税情况说明
  福建省注册会计师协会
  2013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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