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政法规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港澳捐赠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川办发[2013]28号
发文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5-27
实施时间: 2013-5-27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四川
阅读人次: 178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有关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港澳捐赠资金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4·20”芦山强烈地震港澳捐赠资金管理办法
  为提高港澳捐赠资金管理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有利于捐赠人监督资金使用情况,促进捐赠资金管理使用更加规范、高效、公开,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4·20”芦山强烈地震捐赠资金管理的通知》(川办发[2013]22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接收管理
  (一)港澳捐赠资金专户接收的捐赠资金。港澳捐赠资金专户设在省港澳办,用于接收并核算香港特区政府、澳门特区政府、香港赛马会及港澳中联办收到的港澳团体、企业、个人捐赠的资金。
  (二)其他社团组织接收的港澳捐赠资金。省慈善总会、省红十字会、省青少年发展基金会、省教育基金会、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省光彩事业促进会、省海外联谊会等社团组织接收的捐赠资金,严格按照社团组织接收捐赠资金的有关规定做好登记管理工作。
  (三)省直部门(单位)接收的港澳捐赠资金。省直机关、事业单位接收的港澳捐赠资金,捐赠方有明确指向的,由接收单位按指向拨付,并做好登记管理;没有明确指向的,按省政府要求拨入省港澳办港澳捐赠资金专户。
  二、使用管理
  定向捐赠资金,明确用于应急赈灾的,要及时按照捐赠方意愿转拨;明确用于灾后重建的,要按捐赠方意愿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港澳办等省直部门会商后对捐赠资金进行统筹规划并组织实施。非定向捐赠资金,依法全部用于灾后重建,由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港澳办等省直部门按照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确定项目并组织实施。
  三、监督管理
  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要实行全过程跟踪监督。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省港澳办要切实加强对港澳捐赠资金的使用管理。省港澳办、社团组织和省直部门要及时主动向捐赠人反馈捐赠资金安排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各界和新闻媒体监督。
  省港澳办、社团组织和省直部门要对港澳捐赠资金的接收及安排、使用、管理情况及时清理、汇总、上报,在省政府网站和单位门户网站同步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各部门要准确汇总统计接收的每笔捐赠资金收支情况,包括捐赠来源、接收时间、接收捐赠金额、捐赠人意愿、安排方式、安排去向、安排时间、安排金额等内容,定期上报并对外公布、公示。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5月27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支持“4·20”芦山强烈地震 川办发[2013]40 2013/6/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