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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公布香港、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等的公告
发文文号: 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28号
发文部门: 海关总署
发文时间: 2013-5-28
实施时间: 2013-7-1
法规类型: 税费征收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中国
阅读人次: 3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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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CEPA)及其相关补充协议,海关总署制订了《2013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香港标准表》,见附件1)和《2013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以下简称《澳门标准表》,见附件2),并修改了部分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香港货物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香港标准表》和《澳门标准表》使用了简化的货物名称,其范围与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相应税号的货品一致,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二、本公告对海关总署公告2011年第82号附件1《享受货物贸易优惠措施的香港货物原产地标准表(2012年版)》所列的“天然或养殖珍珠制品”(税号71161000)的原产地标准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原产地标准(见附件3)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特此公告。
  附件:
  1.2013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2.2013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
  海关总署
  2013年5月28日

相关附件:
1.2013年7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2.2013年7月1日起新增澳门享受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表.xls    
3.香港CEPA零关税货物原产地标准修改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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