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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13]5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6
实施时间: 2013-5-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477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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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机构从事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按照《公告》缴纳增值税,需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二、对于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省级分行和直
  属一级分行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由省级分行或直属一级分行统一取得、统一认证、统一抵扣。
  三、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向其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调拨贵金属,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根据金融机构从事贵金属交易的实际情况,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今后,市局将根据其交易情况的变化,依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预征率。
  五、从事贵金属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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