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增值税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发文文号: 青国税函[2013]56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6
实施时间: 2013-5-6
法规类型: 增值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阅读人次: 258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3号,以下简称《公告》)精神,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金融机构从事金、银、铂等贵金属交易业务按照《公告》缴纳增值税,需按照《公告》要求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备案。
  二、对于从事贵金属交易业务的金融机构,其省级分行和直
  属一级分行应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及其他合法扣税凭证,由省级分行或直属一级分行统一取得、统一认证、统一抵扣。
  三、省级分行和直属一级分行向其所属地市级分行、支行调拨贵金属,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根据金融机构从事贵金属交易的实际情况,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1%。今后,市局将根据其交易情况的变化,依据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调整预征率。
  五、从事贵金属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照现行政策规定,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2013年5月6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质量技术 沪商办[2014]59 2014/11/13
关于以贵金属和宝石为主要原材料的货物出口退税政策的通 财税[2014]98号 2015/1/1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开展实物贵金属交易业务有 江西省国家税务 2014/12/1
贵州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金融机构销售贵金属增值税征收管理 黔国税函[2014] 2014/4/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