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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物价局关于转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价医[2013]122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27
实施时间: 2013-5-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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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物价局(发改局)、化工园区经发局,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现将《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规[2012]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市物价局负责制定和调整全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含除南京军区总医院之外的部队医疗机构)制剂的最高零售价格。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制剂成本核算与价格管理,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认真如实填写《南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申报表》,不得弄虚作假。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申请制定或调整制剂价格时,除提供《江苏省医疗机构制剂价格管理办法》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相关材料:
  1、医疗机构的基本情况;
  2、制剂的生产和销售情况;
  3、受委托加工制剂的提供受委托加工生产批件。
  三、按照《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医疗机构制剂综合费用率的通知》(苏价医[2013]113号)有关规定,我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剂的综合费用率统一执行100%。
  四、为加强制剂价格的动态管理,市物价局每年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剂生产、销售及成本变化情况进行价格评估,其中:化学制剂每年6月份进行价格评估,中药制剂每年3月、9月份进行价格评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积极配合做好价格评估工作。
  五、本通知自2013年5月1日起执行,原《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实施细则》(宁价工[2003]320号)和《关于修订<南京市医疗单位制剂价格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的通知》(宁价工[2005]76号)同时废止。
  附件:南京市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制剂最高零售价格申报表
  南 京 市 物 价 局
  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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