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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财政局关于开展南京市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财会[2013]26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1-21
实施时间: 2013-1-21
法规类型: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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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财政局,市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06]19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我市开展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继续教育对象
  南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及在宁部、省属企业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
  二、继续教育类别、方式及内容
  2013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分为企业类、行政事业类和实训类三个类别分别开展。
  (一)企业类(含公司、企业):
  1、学习内容及课时: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政策及会计处理规定、《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1号》、《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实施中相关问题解释第2号》等,共24课时,具体课时和教学大纲另行在“南京市会计管理网”公布。
  2、学习方式:网络培训和面授培训两种方式。由持证人员自行选择学习方式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行政事业类(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
  1、学习内容及课时:《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财政管理改革相关规定等,共24课时。
  2、学习方式:网络培训。
  (三)实训类:
  持证不在岗人员或持证在岗但有实训需求的持证人员,可根据需要选择市财政部门认可确认的会计实训基地参加初级会计实务培训,达到规定学时且考试合格的,可视同完成当年和次年的继续教育课时。
  1、学习内容及课时:初级会计实务,72课时。
  2、学习方式:集中面授、实务操作。
  三、 继续教育的组织、实施及管理
  (一)继续教育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管理,分别实施”原则。
  1、市财政局负责全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确定培训内容、方式,协调培训实施,负责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2、各区、县财政局负责组织本地区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做好本地区面授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3、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统一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
  (二)网络培训的实施
  1、网络培训机构:中华会计网校。
  2、南京市财会教育中心负责全市网络培训的宣传、学习卡的销售和结算、网络运行情况的跟踪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3、持证人员凭学习卡登陆“南京市会计管理”网站(http://www.njcz.gov.cn/fwdt/kjgl)参加学习,学满课时后,到指定点(见附件)办理年度继续教育验证盖章手续。
  (三)面授培训的实施
  1、面授培训机构:符合《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条件的市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机构,包括自行组织本部门、本行业会计人员继续教育面授培训的主管部门、产业集团以及各社会培训单位,应在2013年2月20日前向我局提交备案材料(备案登记表可在“南京市会计管理”网站下载)。经市财政局评估符合规定条件的,将在“南京市会计管理”网站上予以公布。
  2、继续教育机构应聘请经备案的符合条件的师资,按照全市统一教学大纲和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管理工作要求实施培训,确保培训质量。
  3、持证人员应持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和身份证到财政部门备案的继续教育机构参加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能在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上加盖财政部门的会计人员继续教育专用章。
  (四)以前年度未参加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培训的持证人员,一律通过网络培训方式,补学以前年度课程。
  四、参加2012年“六五”普法知识竞赛按规定可免8课时的持证人员,应通过网络培训方式,凭参赛号和身份证到指定地点办理审核、购买学习卡。
  五、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同完成本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课时。
  (一)2012年度通过会计、审计、统计、经济专业技术资格初、中级、高级考试全科合格,以及通过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注册税务师考试一门以上(含一门)的合格者(以成绩合格单时间为准);
  (二)2012年度在省级以上(含省级)经济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
  对于视同完成会计继续教育的会计人员,可持本人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身份证、视同完成继续教育的相关有效证件的原件、复印件(各类合格证书、成绩证明、发表的论文等),到指定点办理登记盖章手续。
  六、监督检查
  (一)财政部门将对继续教育机构开展会计人员继续教育情况进行检查、评估,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将予以撤换,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二)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情况将作为评选先进会计工作者、颁发会计人员荣誉证书等的依据之一,并由财政部门记入会计人员诚信档案,在“南京市会计管理”网站公布。
  (三)会计人员所在单位应当将会计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情况作为会计人员任职、晋升的依据之一。
  (四)持证人员在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调出时,需补齐完成以前年度继续教育学时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七、2013年度企业类、实训类会计人员继续教育2013年2月1日开始,2013年12月31日结束;行政事业类2013年4月1日开始,2013年12月31日结束。
  附件:南京市网络继续教育学习卡购买和验证盖章地点
  二O一三年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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