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劳动就业 > 劳动报酬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开展家庭服务业重点工种工资价位调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家服办[2013]2号
发文部门: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13
实施时间: 2013-5-13
法规类型: 劳动报酬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阅读人次: 3362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区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民工工作暨家庭服务业工作办公室主任会议精神,掌握我市家庭服务业重点工种工资价位水平,确定我市家庭服务业重点工种工资指导价位,决定开展全市家庭服务业重点工种工资价位调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查时间
  调查时间为2013年5月1日- 6月30日。
  具体时间安排:
  (1)5月1日前:各区确定被调查企业名单、调查工作负责人、联络人,一并报市家服办。
  (2)5月1日-6月10日:各区与被调查企业进行沟通,发放调查表,收集调查数据。
  (3)6月11日-6月15日:各区整理、录入调查数据,汇总后报市家服办。
  (4)6月15日-6月30日:市家服办汇总全市数据。
  二、调查对象
  为保证调查数据的准确性,结合各区实际情况,将在全市选取180家具有代表性的家庭服务企业作为调查对象。其中鼓楼区、秦淮区分别选取40家;玄武区选取30家;建邺区、栖霞区、雨花台区、浦口区、六合区、江宁区分别选取10家;高淳、溧水两区分别选取5家。
  三、调查工种
  调查八个工种,涉及三种岗位类型,分别为:
  (1)住家制:母婴护理(月嫂)、育儿嫂、老人(病人)服侍、综合家务。
  (2)小时工制:家庭保洁、家庭烹饪、照顾小孩。
  (3)全日制:全日制家政员。
  四、调查内容
  为比较全面地了解家政服务员劳动报酬以及相关就业信息,对家政服务员的劳动报酬、性别、年龄、户籍、学历、技能等级等信息进行调查(详见附件)。
  五、调查方法
  被调查的家庭服务企业在报送调查数据时,应根据日常业务台帐记录,将调查时点日所掌握的当月成功介绍并涉及八个职位的劳动报酬等调查数据上报给各区家服办。考虑到实际工作量,同时为确保调查数据的代表性和准确性,各企业报送职位应不少于3个,每个职位需至少上报5条调查数据。各区汇总上报的数据应覆盖全部调查职位。
  六、责任分工
  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调查方案;各区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调查的组织实施、数据收集及审核;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市家庭服务业行业协会共同商定每个职位的高位数、中位数和低位数。
  七、有关要求
  各区应充分重视此次调查工作重要性,安排专人负责,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组织实施。
  各区应选择有较大规模、规章制度较完善、工种覆盖较全面的企业参加调查。各工种调查样本比例不应有较大偏差。个别定位极高但市场份额很小的样本不具有代表性,不应列入调查对象,可以补充说明形式单独报送。
  调查所得数据涉及被调查企业商业秘密,应注意保密。
  附件:《家庭服务员工资价位调查表》
  南京市发展家庭服务业联席会议办公室
  2013年4月23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我市企业最低工资标准及 2006/8/22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关于本市企业试行自主决 沪劳保综发[200 2003/4/9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免征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 鲁地税所字[199 1995/10/1
关于查询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相关当事人车辆登记情况的通 人社部发[2020] 2020/6/5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实行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后单位人 桂财库[2000]16 2000/10/17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反馈员工离职后 2022/7/19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京劳社资发[200 2001/6/22
上海市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本市地方国有企业19 沪财企一[1998] 1998/11/3
海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20 琼国税发[2003] 2003/8/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