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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宁政办发[2013]40号
发文部门: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4-16
实施时间: 2013-4-16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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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稳定房价的工作责任
  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采取有效措施,增加有效供给,保持住房价格基本稳定,确保2013年度本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低于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实际增幅。
  各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切实承担稳控房价、稳定市场的责任,认真落实好各项宏观调控措施,确保政策落实到位、目标任务完成。
  二、继续严格执行住房限购等政策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通知要求,继续执行住房限购政策,坚决抑制投机行为。严格执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宁政办发〔2011〕17号)的文件要求,凡在我市新购商品住房,在签订认购协议前必须开具《新购住房证明》,各相关部门应按限购要求,从严审核,严格把关。
  继续严格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落实好首套房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和贷款利率政策。认真执行第二套住房信贷政策,银行业金融机构、住建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强化借款人资格审查,不得向不符合信贷政策的借款人违规发放贷款。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认真贯彻国家和省关于个人出售自有住房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相关规定。同时,要继续推进应用房地产价格评估方法,加强存量房交易税收征管工作。
  三、加大中低价位住房供应力度
  强化保障性限价住房的供应和管理,今年在四大保障房片区中推出保障性限价住房5000套,供应市场。今后将继续保持适度的保障性限价住房建设规模,逐步扩大保障覆盖面,重点解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人群等群体的住房矛盾,引导合理住房需求,平抑房价。
  切实加强中低价位商品住房建设,市住建、发改、国土、规划等部门要通力协作、紧密配合,建立中小套型、中低价位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行政审批快速通道,落实开竣工申报制度,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建设施工。对中小套型住房套数达到项目开发建设总套数70%以上的普通商品住房建设项目,银行业金融机构在符合信贷条件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其开发贷款需求。
  四、切实增加普通商品住房用地供应
  按照全市住房用地供应量不低于前五年平均实际供应量的要求,统筹编制2013年度住房用地供应计划,保证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保障性住房土地供应。市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要按照计划有序推进,确保土地供应稳定、均衡、合理。加大土地供后监管力度,认真做好建设用地的跟踪管理和检查监督工作。对已供应的土地,强化房地产用地供应和开发利用的全过程监管,督促企业尽快开工建设。对闲置土地,加大清理、公示、处置力度,采取有效措施消化盘活,促进土地及时有效利用。
  五、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
  今年新开工建设保障性住房300万平方米,竣工500万平方米。加快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教育、卫生、交通、商业等公建配套设施建设,方便居住群众生活,确保迈皋桥、花岗、岱山、上坊四大片区保障性住房今年底基本交付使用。
  全面推进城中村、危旧房改造,全年完成190万平方米的城中村和65万平方米危旧房片区的拆迁任务,完成70个小区、800幢房屋的出新整治任务。
  细化完善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制度,健全保障性住房申请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机制,加强准入、退出、分配等环节的监管,切实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同时,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严肃查处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用途和骗取保障性住房等违法违规行为。
  六、强化房地产市场监管
  市住建、发改、国土、规划、物价、金融、税务、工商、公积金、统计等部门要加强房地产企业信用管理,建立联动共享的信用管理系统,及时记录和公布房地产企业的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信用评级较低的企业,住建部门暂停其预销售,国土部门禁止其参加土地竞买。税务部门要强化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算审核和稽查。要继续大力推进城镇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完善管理制度,确保信息安全、准确、畅通。加强对房屋中介市场的专项治理工作,严肃查处中介机构和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对涉嫌教唆、协助购房人伪造证明材料,规避限购措施,骗取购房资格的中介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暂停网上销售、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和经纪执业证书。涉嫌犯罪的,按照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完善商品房价格管理制度
  加强商品房预销售许可管理,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理性定价。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一房一价”和“一价清”的规定,严格在申报价格以内对外销售。对预售方案报价过高且不接受物价、住建部门指导,或没有实行预售资金监管的商品房项目,暂不核发预售许可证书。
  八、完善房地产调控联动机制
  要加强调控联席工作机制建设,各相关部门和各区政府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明确调控目标,落实调控措施,共同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要全面、准确、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正确解读市场走势和有关调控政策措施,稳定市场预期,引导居民理性消费。要加强舆情监测,对涉及房地产的不实信息要及时主动澄清。对诱导购房者违反限购、限贷等政策措施,造谣、传谣以及炒作不实信息误导消费者的企业、机构、媒体和个人,要进行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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