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税费法规 > 个人所得税 >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3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的公告
发文文号: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
发文部门: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21
实施时间: 2013-1-1
失效时间: 2013-12-31
法规类型: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天津
阅读人次: 3031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根据《市人力社保局关于公布2012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3]14号)公布的数据,现将调整我市2013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标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2012年度我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6464元,3倍为139392元。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57号)规定,2013年度我市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2012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经济补偿金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78号)的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本公告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2013年12月31日废止。
  特此公告。
  2013年5月21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 深地税发[2011] 2011/5/5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市2012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 天津市地方税务 2012/1/1
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因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 穗地税函[2007] 2007/7/24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 深地税发[2009] 2009/3/30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原市属国有[集体]改制企业 温政办[2014]76 2014/6/17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 深地税发[2012] 2012/4/13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 湘地税发[2000] 2000/7/7
天津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2011年度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 津地税个所[201 2011/3/17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 云地税二字[200 2008/5/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