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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费[2013]52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2-7
实施时间: 2013-2-7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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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公安厅,各市、县(区)物价局(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鉴于新修订后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公安部令第123号)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结合我省当前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政策执行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规范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行为,保障有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现就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政策及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国家和省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为公安机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安机关委托有关机构实施收费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的要求。
  二、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费仍执行以下标准: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一”)每人次30元。
  (二)场地驾驶技能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二”)分别为每人次140元(使用电子道路考试仪)、每人次80元(不使用电子道路考试仪);
  (三)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以下简称“科目三”)每人次90元;
  (四)三轮机动车、摩托车类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标准为科目一每人次30元,其它科目考试按上述同科目考试收费标准减半收取。
  以上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各省辖市可以结合考试成本和考试人经济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当地具体收费标准。
  三、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中道路驾驶技能考试不合格的,可以免费补考一次;科目三中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不合格的,补考不另行收费。
  四、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生效执行,《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训练收费政策的复函》(苏价费函[2009]37号)中有关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规定,以及省内过去与本通知有抵触的收费管理规定,一律同时废止。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监管,指导和督促各收费单位认真落实《收费许可证》、收费公示及“收支两条线”等管理要求,确保我省机动车驾驶许可考试收费政策切实落实到位。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财政厅
  2013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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