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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上海市档案局关于全面开展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沪农委[2013]145号
发文部门: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5-10
实施时间: 2013-5-10
法规类型: 国土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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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农委、财政局、规划土地局、法制办、档案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根据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用五年时间基本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要求,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总体部署,力争提前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确保上海的确权登记工作走在全国前列。为确保工作顺利开展,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全面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的现实意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是国家明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归属、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效用、保护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权利的重要手段。依法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利于进一步强化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和农民财产权利的保障。同时,有利于在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基础上,加快创新农业经营组织方式,推动都市现代农业和城乡一体化发展,也为妥善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维护农民合法权益提供强有力的法定依据。
  2011年起,本市奉贤、金山两区列入全国试点范围,先行开展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试点工作。经过两年多的探索实践,逐步建立了工作规范,完善了操作程序,积累了宝贵经验,为全市全面推进确权登记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各区县要学习借鉴奉贤、金山两区试点经验,进一步增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明确目标,落实措施,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
  二、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的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目标任务。根据中央有关要求和市委、市政府总体部署,力争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其中,奉贤、金山两个国家试点区确保2015年全面完成登记工作;浦东新区作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力争与奉贤、金山两区同步完成;其他区县到2016年底基本完成确权登记工作。
  (二)基本原则。一是保持稳定。根据2013年中央1号文件、农业部农经发〔2011〕2号文件和市政府沪府〔2009〕34号文件精神,在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的前提下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以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已经颁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确权面积及农户土地承包信息为基础开展登记工作。二是依法规范。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规定的登记内容和程序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三是因地制宜。根据乡镇、村的土地承包实际,合理选择登记试点,积累经验后再全面推进;已明确列入两年内开发建设或撤制计划的镇、村、组可暂不进行登记。登记方式主要采取两种:以“确权确地”方式承包的,按照《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范(试行)》(沪农委〔2012〕305号)的要求,核实农户承包地块的面积,明确“四至”,绘制农户的承包地位置图;以“确权确利”方式承包的,农户的承包地块位置可不明确“四至”,地块位置明确在“本村民小组内”。四是民主协商。充分动员农民群众积极参与确权登记工作,确权登记中的重大事项应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民主讨论决定。
  三、开展确权登记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规范登记具体内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主要内容包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姓名(名称)及基本情况;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名称和编号;承包经营期限和起止日期;发包农村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名称、土地区位、土地面积和地块编号、土地用途;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变动情况;核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机关及日期;其他应当注明的事项。
  (二)核实土地承包档案。要在前阶段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做好土地承包档案的核实工作,并以此为基础收集整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做到土地承包台账、土地承包情况登记表等齐全,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内容与实际完全相符。
  (三)明确承包地块位置。以现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为基础,利用规划国土资源部门确权登记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成果,以组为单位绘制承包地块的“四至”、编号和地块位置图。承包地块位置图在本组公示确认后归入承包档案,并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四)做好基本信息审查。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情况登记表、地块位置图等登记材料经承包户确认无异议后,发包方将初审后的登记材料进行汇总,并上报乡镇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进行核查;核查无误的,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编制本乡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册,并向上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确权登记的书面申请。
  (五)建立土地承包登记簿。要依据《上海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范(试行)》(沪农委〔2012〕305号)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结合登记工作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登记簿信息;未建立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经依法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抓紧建立。
  (六)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功能。在对现有农村土地承包信息管理系统升级的基础上,继续完善确权登记功能,及时将农户及承包信息全部录入系统,实现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登记表等自动打印;同时将农户承包地块位置图纳入信息系统,实现农户土地承包情况及其承包地块空间位置图的“双向”查询和村“一点通”查询登记信息的功能,切实将经营权登记工作纳入信息化管理轨道。
  四、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一)建立健全组织体系。为确保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的顺利推进,市农委会同市财政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档案局成立登记工作指导小组,按照各自职能统筹指导登记工作。市农经站负责具体业务工作指导。各区县要成立以区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区县农委、财政局、规划土地局、法制办、档案局为成员的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统筹指导确权登记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县农委。区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组织实施确权登记工作。各乡镇、村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实施小组,协调并组织开展具体的实施工作。为提高确权登记工作质量,各区县要将农民群众满意度、承包农户登记率列入各级干部的年度目标考核,以确保登记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落实工作经费保障。为确保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顺利进行,根据2013年中央1号文件提出的“登记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的要求,各区县要根据每年计划开展登记村数、承包面积,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每亩登记工作经费标准不低于33元。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工作量大、财力相对困难的区县,市级财政给予适当经费补贴。
  (三)妥善解决突出问题。对确权登记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要按照保持稳定、尊重历史、照顾现实、分类处置的原则依法妥善解决。要组织力量对土地承包问题进行摸底排查,妥善解决可能影响登记工作顺利开展的突出问题。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结合当地实际不断完善具体的规定和工作机制,强化长效管理。要加强宣传引导,妥善解决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和诉讼等渠道妥善化解矛盾,以确保农村社会的和谐稳定。
  (四)加强登记建档管理。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市档案局和市农委《关于做好本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工作档案管理的意见》(沪档〔2011〕125号)的要求,对确权登记工作中形成的承包地块“四至”、编号和地块位置图,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申请书、登记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等各类重要文件材料进行收集、整理和归档,建立完整、准确、系统的确权登记工作档案。切实加强档案统一管理,在建立纸质档案的同时,逐步建立电子档案,确保确权登记工作档案完整与安全。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沪农委〔2011〕136号文件同时废止。
  上海市农业委员会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上海市档案局
  2013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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