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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核定部分财政票据工本费的函
发文文号: 苏价费函[2013]15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8
实施时间: 2013-2-1
法规类型: 财政法规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8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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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部分财政票据工本费标准的函》(苏财综[2013]3号)收悉。现就有关票据工本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公益事业捐赠统一票据》工本费标准:
  无碳复写纸本装票4元/本(25份);
  无碳复写纸本装票7元/本(50份)
  无碳复写纸滚筒机打票0.21元/份。
  二、《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工本费标准:
  无碳复写纸本装票4元/本(25份)。
  以上工本费标准为全省统一标准。此外,印制上述票据时增加喷印条形码的,可以在上述同类票据收费标准上实行上浮,最高浮动幅度不超过15%,具体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成本予以核定。
  本函自2013年2月1日起生效,省内过去与之有抵触的规定一律同时废止。请各级财政部门及时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使用规定票据收费,收入全额缴入地方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2013年3月  日
  二0一三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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