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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物价局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价工[2013]13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4-11
实施时间: 2013-4-1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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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局),中石化江苏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江苏销售分公司、中海油销售江苏有限公司、中石化扬子石化公司、中石化金陵分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624号)转发给你们,为适应国家成品油价格调整常态化管理,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价格调整发布方式
  (一)为减少发文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我局将根据国家发改委确定的成品油价格调整通知,在省物价局官方网站(http://www.jswjj.gov.cn/)的“成品油价格公告”栏目,以附件1形式按时公布我省各规格汽、柴油最高零售及批发价格,不再专门以文件形式进行转发。通过网站公布的价格标准具有与纸质文件同等法律效力。
  成品油经营企业可根据我局网站公布的最高零售、批发价格,按照规定的调价时间进行调整。
  (二)如遇国家、我省成品油价格政策调整或者国家依法采取临时调控措施时,我局将另行下发文件通知。
  二、成品油价格调整仍按如下规定执行
  (一)供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按照国家发改委规定执行。非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由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对符合资质的民营批发企业最高供应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扣减400元确定。当市场零售价格调整时,对民营批发企业的供应价格也要相应调整,保持价差不小于400元。具体供应价格可在不超过最高供应价格的前提下,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二)汽、柴油零售实行最高零售价格。成品油零售企业可在不超过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的前提下,自主制定具体零售价格。
  (三)汽、柴油批发实行最高批发价格。合同约定由供方配送到零售企业的,最高批发价格按最高零售价格每吨倒扣300元确定;合同未约定配送的,在倒扣每吨300元的基础上,再倒扣运杂费,运杂费标准为30公里(含)以内20元/吨;30公里以上每吨公里0.67元。成品油批发企业可在不超过最高批发价格的前提下,与零售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批发价格。
  (四)液化气实行最高出厂价格,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五)车用天然气与90号汽油的价格原则上按照不低于0.75:1的比价关系,各地自行调整车用天然气的价格。 为减少市场震动,目前价格关系不到位的地方由各地根据当地实际逐步调整。
  (六)乙醇汽油价格政策按同一市场同标号普通汽油价格政策执行。
  三、各级价格部门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将成品油调价政策通知到本地区的所有成品油经营企业和加油站,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解释工作,争取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二)要根据成品油价格调整情况,进一步完善油运价格联动机制,妥善处理好调价对出租车和公路客运行业的影响。
  (三)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突发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密切监测和评估新机制运行情况,及时将总结和评估结果反馈省局。
  附件:1、江苏省成品油价格调整公告
  2、《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完善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的通知》
  江苏省物价局
  2013年4月11日
  二0一三年四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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