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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十二五”时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的实施意见
发文文号: 辽地税发[2013]14号
发文部门: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3-1
实施时间: 2013-3-1
法规类型: 税务内部行政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辽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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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地方税务局,绥中、昌图县地方税务局,省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十二五”时期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规划》(国税发〔2012〕26号,以下简称《规划》)已经正式印发。省局已将《规划》转发,现就贯彻落实《规划》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各地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把贯彻落实《规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税系统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
  《规划》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总结了近十年来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取得的重要进展,剖析了当前依法行政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面临的新形势,明确了“十二五”时期税务系统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是进一步推进税务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文件。各级地税机关要充分认识《规划》对于做好各项税收工作、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依法行政是税收工作的生命线的科学论断,把贯彻落实《规划》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地税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切实抓紧抓好。把《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进一步坚定法治理念,规范税收行政行为,强化权力监督制约,完善考核评价体系,提高行政管理效能,推动全省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深入开展,促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
  二、提高认识,在正视当前存在问题的同时进一步理清工作思路
  应当清醒地看到,我省地税系统的依法行政现状与法治政府建设的要求相比,仍然存在明显的差距:一些重要的依法行政基础性制度、机制亟待建立和完善;部分税务人员特别是少数领导干部的法治观念、法治意识还有待提高;个别税收政策和征管措施规定不够科学、具体、明确,存在重立法、轻管理的现象,有的文件之间衔接不够顺畅;税收执法不够规范,以权代法、随意执法等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的现象时有发生;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不够健全;税务机关推进法治工作的整体合力尚未真正形成,推进机制、方式、手段等有待完善,依法行政水平尚未成为衡量税收工作的重要标准。
  对于这些问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理清工作思路,切实加以解决。“十二五”时期地税系统要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工作主题,坚持将依法行政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准则、生命线,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始终;坚持“五个结合”的工作思路,正确把握地税系统依法行政的工作内容和发展方向。坚持权力制约与权益保护相结合,既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全程制约,确保纳税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又要通过行政复议、纳税服务等措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坚持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相结合,既要确保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规范,又要确保行政管理行为的合理高效;坚持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既要做到依法科学民主决策,又要保证行政决策得到有效执行,并将决策和执行置于监督之下;坚持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既要确保职权法定且权力的行使符合法治要求,又要做到公平、公正地行使行政裁量权;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既要有利于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又要有利于保障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突出重点,进一步明确地税系统依法行政工作任务
  贯彻落实《规划》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系统工程。现就省局各部门重点工作任务作如下分工,各级地税机关可根据各自的情况调整部门分工,但要确保各项工作均要有部门负责。
  (一)提高税务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能力
  1.建立健全税务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1)各级地税机关党组通过会议、法制讲座等形式,学习与履行职责相关的法律知识。(办公室负责会务保障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提供会议内容)
  (2)每年至少组织两期以上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研讨班,保证下一级地税机关每位领导干部在“十二五”期间轮训一次。(教育处负责系统培训,培训对象包括局机关处级以上领导干部)
  (3)认真落实“六五”普法规划,切实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机关党委)
  (4)规范设置法治培训内容,将依法行政课程作为税务人员培训班的必修课程。(教育处)
  2.探索实行税务人员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5)探索实行税务机关领导干部任前依法行政能力考察制度,逐步将领导干部法律知识掌握程度和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作为考察的内容。(人事处)
  (6)各级地税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年度述职时应当向机关全体干部报告自身学习法律知识及依法行政的情况。(人事处)
  3.加强税收执法队伍建设
  (7)认真组织税务人员执法资格统一考试工作,执行税务人员执法资格认证制度。(省局教育处负责协调全面工作,负责考核的考场安排、考场规则制定、试卷印制、监考、试卷评阅、成绩登录及公布等工作;政策法规处负责执法资格认证工作,负责接收考试试卷,向总局法规司上报考试工作总结;人事处负责参加执法资格考试资格审核、报名登记和执法资格证书的领取、发放;监察审计室负责执法资格考试保密工作监督和对考核全过程的监督及违纪处理。)
  (8)整合、规范税收执法证件的使用,严格执行税收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制度。(人事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9)加强税收执法人员法律知识更新培训,实行新法律、法规实施前的专题培训、考试制度,确保执法人员素质与岗位职能相匹配。(教育处、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管理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发票管理所)
  (10)探索实行税收执法人员能级管理制度,完善对税收执法人员的激励机制。(人事处)
  (二)加强和改进税收制度建设
  1.规范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行为
  (11)认真执行《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政策法规处、办公室、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发票管理所)
  (12)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公开征求意见制度、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集体讨论决定制度,逐步实现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讨论和向社会公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税收执法依据。(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发票管理所)
  (13)探索建立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异议处理和有效期管理等制度。(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发票管理所)
  2.加强税收规范性文件的清理
  (14)认真落实规范性文件日常清理和定期清理制度。(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发票管理所)
  (15)清理结果通过税务公告、税务报刊杂志和税务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及时公布。(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
  (16)加强税收执法依据的编纂和法规库建设。(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
  3.认真开展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
  (17)严格落实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管理制度。(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发票管理所)
  (18)建立健全税收规范性文件备案登记、公布、情况通报和监督检查制度。(政策法规处)
  (19)加强税务机关备案审查机构和队伍建设,逐步推进备案信息化建设。(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三)坚持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明确重大决策范围
  (20)结合工作实际,研究确定重大决策范围。将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纳税人切身利益以及重大税收执法等事项,确定为重大决策事项。(办公室、规划核算处、财务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管理处、纳税服务处、税源管理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人事处、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发票管理所)
  2.建立健全重大决策程序
  (21)加强重大决策程序建设,健全重大决策规则。决策的制定要符合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律,逐步将广泛听取意见、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办公室)
  (22)坚决防止越权决策和违反法定程序决策。(办公室、规划核算处、财务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管理处、纳税服务处、税源管理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人事处、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发票管理所)
  3.建立重大决策跟踪反馈和责任追究机制
  (23)通过政策调研、行业调查、座谈会和问卷调查等多种形式了解决策实施情况,全面分析评估决策执行效果,并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对决策予以调整或者停止执行。(办公室、规划核算处、财务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管理处、纳税服务处、税源管理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人事处、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发票管理所)
  (24)对违反决策规定、出现重大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的,要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严格追究责任。(人事处、监察室)
  (四) 严格规范税收行政行为
  1.依法履行职权
  (25)建立健全科学、规范的税收管理模式,进一步整合税收管理资源,合理界定各级地税机关执法权限,做好执法机构职能、人员的调整和优化,减少执法层级。(征管和科技发展处、人事处)
  2.完善税收执法程序
  (26)继续完善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税务行政处罚等制度。(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管理处)
  (27)建立和完善税收执法中的回避、告知、听证、说明理由等程序制度,规范和简并税收执法文书。(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28)通过明确执法环节和细化执法流程,建立健全税收执法程序制约机制。(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3.深化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29)认真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进一步取消和调整税务行政审批项目,减少审批项目,下放审批权限,规范和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发票管理所)
  (30)加强对已取消审批项目和批准项目的后续监管。(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发票管理所)
  (31)逐步实现网上公开审批,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公开审批信息。(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发票管理所)
  4.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
  (32)建立完善税务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对法律法规中相对宽泛的税务行政裁量权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细化、量化和具体化,严格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管理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发票管理所)
  (33)健全完善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程序制度,完善说明理由制度,逐步推行使用说理式执法文书。(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管理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发票管理所)
  5.完善对税收执法权的全程制约
  (34)深入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政策法规处)
  (35)通过分解权力、增加审核等方式强化对重大税收执法权的事前和事中制约。(政策法规处)
  (36)完善并落实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制度。(政策法规处)
  (37)建立重大减免税、税务行政审批项目集体审议制度。(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发票管理所)
  (38)健全对政策性个案批复的制约机制。(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发票管理所)
  (39)建立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许可和审批、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等税收执法案件评查制度。(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管理处、政策法规处)
  (40)加强执法评议考核,并将评议考核结果作为税收执法人员奖励惩处、晋职晋级的重要依据。(政策法规处、人事处)
  6.不断改进税收执法方式
  (41)运用间接管理、动态管理和事后监督管理等手段实施税收管理。(征管和科技发展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发票管理所)
  (42)切实加强税收执法风险和纳税风险防范工作。(政策法规处、纳税服务处)
  (43)建立健全现代纳税服务体系,不断丰富纳税服务内容,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提高服务质量。(纳税服务处)
  (44)坚持管理与服务并重,处罚与疏导结合,通过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办税指引等举措,对纳税人提供警示和帮助。(纳税服务处)
  7.规范内部行政管理行为
  (45)按照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的要求,进一步完善机关公文、财务、人事等方面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和工作标准。(办公室、财务管理处、人事处)
  (46)按照精简程序、清理环节、分清责任、科学管理的要求,优化工作流程,加强工作衔接,形成环环相扣的管理链条。(机关各处室)
  (47)坚持令行禁止,强化督促检查,确保各项管理制度和工作任务落实到位,全面提高地税机关执行力。(办公室、监察室)
  (五)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1.拓展公开领域和事项
  (48)坚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继续完善税法公告、欠税公告、纳税人信用等级评定、税款核定、减免退税、行政处罚结果等公开制度,不断扩大税收信息主动公开范围。(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征管科技处、稽查管理处、纳税服务处、税源管理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发票管理所)
  (49)推进财政资金管理和使用、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等领域的信息公开。(财务管理处)
  2.完善公开制度机制
  (50)制定出台税务机关统一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明确公开主体、事项、形式和时限等内容。(办公室)
  (51)建立税务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监督和保障机制,定期对信息公开工作进行评议考核。(办公室)
  (52)处理好信息公开与保守秘密的关系。(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管理处、纳税服务处、税源管理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发票管理所)
  3.丰富公开形式
  (53)在利用和整合现有资源的基础上,不断拓展政务公开的渠道。(办公室)
  (54)继续依托办税服务厅,通过电子触摸屏、公告栏、宣传卡、咨询窗口等形式将办税事项公之于众。(纳税服务处)
  (55)进一步加强电子政务建设,利用税务网站等为纳税人提供及时、便捷的公开服务。(纳税服务处)
  (56)定期或不定期召开纳税人座谈会、业务培训会,通报有关纳税事项和宣传税收政策法规。(纳税服务处)
  (57)继续充分发挥公报、报刊等传媒的作用,做好公开工作。(办公室、政策法规处)
  (六)强化行政监督和问责
  1.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
  (58)充分发挥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巡视检查、督查内审等综合监督作用,保障监督效果。(监察室、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59)加强内控机制建设,完善工作制度,强化工作责任,预防出现违法违纪问题。(监察室)
  (60)强化税收执法检查,不断健全制度机制,改进方式方法,督促整改发现的问题。(政策法规处)
  (61)加大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工作力度,强化对税收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督制约。(政策法规处、监察室)
  2.自觉接受外部监督
  (62)健全纳税人监督机制,拓宽纳税人监督渠道,依法保障纳税人监督权利。(监察审计室、纳税服务处)
  (63)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政协的民主监督以及人民法院和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办公室、规划核算处、财务管理处、政策法规处、监察室)
  (64)建立健全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投诉处理机制,公布办理监督投诉事项的责任部门及其联络方式,方便有关单位和个人获取信息,反映问题。(监察室、稽查管理处、纳税服务处)
  3.落实问责制度
  (65)严格执行行政监察法、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监督问责方面的法律法规和相关制度。(监察室、人事处)
  (66)建立健全行政问责制度,明确税务系统行政问责的范围、主体、方式和程序等内容。(监察室)
  (七) 依法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健全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机制
  (67)结合税收工作实际,理顺和完善涉税矛盾纠纷防范和化解工作机制。(办公室、纳税服务处)
  (68)探索建立涉税信访、纳税服务投诉处理、税务复议诉讼赔偿相结合的大联动机制,实现各类矛盾纠纷化解部门的有效互动,形成工作合力。(办公室、纳税服务处、政策法规处)
  2.加强涉税矛盾纠纷的信访工作
  (69)健全涉税信访工作制度和程序。(办公室)
  (70)充分运用咨询、教育、协商、调解、听证等方法,依法、及时、合理地处理信访人的投诉请求。(办公室)
  3.探索纳税服务投诉处理方法
  (71)建立健全纳税人投诉处理制度和办法,细化流程,明确责任,严格考核,加大防范和监督的力度,提高投诉处理工作效率。(纳税服务处)
  4.加强税务行政复议工作
  (72)充分发挥税务行政复议在处理涉税矛盾纠纷中的主渠道作用。(政策法规处)
  (73)畅通复议申请渠道,简化申请手续,方便当事人提出申请。对依法不属于复议范围的事项,要认真做好解释、告知工作。(政策法规处)
  (74)加强对复议受理活动的监督,坚决纠正无正当理由不受理复议申请的行为。(政策法规处)
  (75)注重运用调解、和解方式解决矛盾纠纷。(政策法规处)
  (76)健全税务行政复议机构,确保复议案件依法由2名以上复议人员办理。(政策法规处)
  (77)严格履行行政复议决定。(行政复议被申请人)
  5.做好行政应诉工作
  (78)完善行政应诉制度,积极配合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活动,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裁定,认真对待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政策法规处及行政诉讼被告单位)
  (八)加强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
  1.加强组织领导
  (79)建立健全税务机关党组统一领导、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法规部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各尽其职、齐抓共管的依法行政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依法行政工作总体规划的计划性和可执行性,强化对各项法治工作任务的责任分解和督促落实。(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由局领导和办公室、收入规划核算处、财务管理处、政策法规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稽查管理处、纳税服务处、税源管理处、货物和劳务税处、企业所得税处、个人所得税处、财产和行为税处、社会保险费管理处、人事处、教育处、机关党委、监察室、发票管理所等成员单位组成)
  (80)各级地税机关局务会议每年至少要专题听取两次依法行政工作汇报,认真总结推进依法行政的经验,深入分析依法行政存在的突出问题,研究提出推进依法行政的新举措。(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2.建立健全依法行政考核机制
  (81)全面开展依法行政考核。探索建立内部与外部结合、定量与定性结合、人工与信息化结合的依法行政考核评价体系,科学设定考核指标,整合各种考核资源,逐步形成统一的依法行政综合绩效考核机制。(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
  (82)各级地税机关要结合实际,大力培育依法行政先进典型,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83)研究完善考评激励机制,把依法行政工作状况作为评定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尤其是作为考核评价和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标准之一。(人事处)
  3.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84)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法制部门的领导,积极支持法制部门依法履行职责,法制机构的编制数量、人员素质与其所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85)要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重视使用政治素质高、法律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的法制干部。(人事处、政策法规处)
  (86)各级地税机关法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在依法行政中切实发挥好牵头、组织、协调作用,为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为基层执法和纳税人权益保护提供法律支持和法律服务。(政策法规处)
  四、加强领导,采取措施,确保《规划》提出的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规划》的贯彻落实,关系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进程,关系法治政府的建设,是一项全局性和长期性的工作,要常抓不懈。各级地税机关要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和安排,扎实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狠抓落实。
  (一)加强领导。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依法行政的领导,认真抓好组织协调,坚持重大问题主动协商、共同研究,切实发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在推进依法行政方面的作用,
  (二)制定规划、分步推进。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要对照职责分工和目标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落实依法行政的具体办法和配套措施,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三)注重制度建设。抓紧制定和完善《规划》中提出的相关制度,形成有利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制度环境。对依法行政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进行调查研究,分析对策,提出切实可行的措施。
  (四)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依法行政领导小组要做好综合协调、督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每年至少要听取两次各部门依法行政工作情况汇报,督促各项工作的落实。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3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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