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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商务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商流通[2013]161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商务厅
发文时间: 2013-2-6
实施时间: 2013-2-6
法规类型: 行业规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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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商务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商务局,省有关行业协会,厅机关各处室、局、中心、所:
  根据《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相关工作的通知》(商办流通函[2012]1159号)等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我省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保质保量地完成商贸流通业各项统计任务,现就做好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健全统计工作领导机构。省商务厅成立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厅分管领导任组长,市场秩序处、市场体系建设处、流通业发展处、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流通业发展处。流通业发展处负责流通业统计工作牵头协调,并安排1名以上编内人员负责统计工作,各处室安排专门人员完成相关统计任务。九个行业的省级协会确定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工作人员负责行业统计工作。各省辖市商务部门建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加强对统计工作的领导和督促,共同完成各项统计工作任务。
  二、建立统计工作协作机制。按照“统一部署、分工负责、合力推进”的原则,建立省商务厅统计工作内部协作机制。流通业发展处负责商贸流通业统计工作总协调,市场秩序处、市场体系建设处、市场运行和消费促进处、服务贸易和商贸服务业处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有关业务报表的行业统计。省各有关行业协会分别负责相应行业的数据统计、审核、汇总。省商务厅与省统计局建立合作机制,对流通业统计工作进行总体部署和业务指导,促进流通业统计工作常态化和规范化。
  三、及时开展统计人员培训。按照商务部的部署和要求,我省流通业统计培训工作实行分级负责,省商务厅负责开展面向省辖市商务部门统计人员的业务培训,省辖市商务部门负责所辖县(市、区)以及典型企业人员的业务培训,省住宿、餐饮(烹饪)、人像摄影、洗染、沐浴、美发美容、家电维修服务、家庭服务、会展业等九大协会结合实际开展行业培训。依据商务部规定的内容,要认真制订培训计划,确定培训重点,准备培训材料,实行理论讲授与实际操作相结合,确保参加培训的人员弄懂会做。
  四、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和省八大行业协会,要与辖区内典型企业的统计负责人见面沟通,说明流通统计工作的意义和要求,积极争取典型企业的理解与支持。根据商务部明确的统一规格,由省辖市商务部门统一制作牌匾,按时发放到“统计典型调查企业”,增强企业的荣誉感与责任心。各市、县和相关行业协会要通过签订工作协议等方式,明确与典型企业之间的权利和责任,建立长期紧密的联系机制,增强统计工作的协同性和稳定性。
  五、着力提高统计工作质量。拍卖、典当、直销、茧丝绸、二手车、石油流通、报废汽车、药品流通、生猪屠宰等九个行业实行全面统计,有关处室要及时将有关数据转入商贸流通统计平台。其余十六个行业,各地商务部门和八大行业协会要不断充实完善典型企业名录库,认真做好典型企业数据报送和各行业报表报送工作,按时保质完成典型企业数据上报与审核,确保上报数据的真实可靠。省商务厅认真开展行业数据汇总测算,按时完成各行业报表、商贸流通业汇总表及相关分析报告,保证相关报表、报告准确完整,客观反映行业发展情况。
  六、加强统计工作考核评比。根据省厅苏商流通传﹝2012﹞382号电报精神,强化责任意识,实行一把手局长问责制。省商务厅分管领导负总责,相关处处长是第一责任人;各市商务局局长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局长具体负责,各市统计数据上报情况及质量,作为督办问责的主要依据。建立统计数据分析、使用和发布制度,按照业务职能分工,分别考核相关统计工作,包括数据报送进度、数据真实性、审核把关、数据资料管理、行业分析报告等。省厅对相关处室、各市商务部门进行评比考核,并作为商贸流通工作考核的重要参考。
  七、提高统计数据利用水平。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合作,对汇总数据和行业数据进行分析比对,提高数据的真实性。发挥各市商务部门、行业协会的作用,开展本地区、分行业的数据整理与分析,形成省、市两级的数据分析体系,为促进商贸流通发展提供依据。
  江苏省商务厅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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