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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发文文号:
发文部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 2013-5-13
实施时间: 2013-5-13
法规类型: 企业所得税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南昌
阅读人次: 3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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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区地方税务局,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建筑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赣地税发[2013]55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单位应按照省局文件要求对建筑业纳税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重新进行认定,并将初步认定为查帐征收的建筑业纳税人于6月10日前报市局核准,在市局核准前仍按原认定方式管理。
  二、本市的建筑业纳税人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内从事建筑工程项目取得的收入其应纳的企业所得税均在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缴纳,不实行总分机构预分企业所得税办法。
  三、建筑业纳税人应按规定开具《外管证》,并在申请开具《外管证》时,按规定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
  四、建筑业纳税人应在申请开具建筑业发票时,按规定比例预缴企业所得税,同时仍应按月向机构所在地和项目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预缴企业所得税,对不能实行按月申报的建筑业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对其按独立纳税人进行管理。
  五、门临开具建筑业发票的单位或个人,按照开具发票金额的2.5%征收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
  六、根据建筑业的经营模式,在本市行政管辖区内从事建筑业的单位或个人,原则上应在申请开具建筑业发票时按“对企事业单位承包、承租经营所得”或“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税目按一定比例预缴个人所得税:本市的建筑业纳税人按1.5%预缴,非本市的建筑业纳税人按1%预缴;对能准确核算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能实行查帐征收的,逐级报市局核准后可据实预缴(附件1)。项目完工结算或年度终了后,依纳税人申请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另外,对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纳税人、省内市外和本市实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视同独立纳税人管理的非本市的纳税人,申请不就地预缴个人所得税的,逐级报市局核准(附件2)。
  七、以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各单位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局反馈。
  附件:1.个人所得税据实预缴申请表
  2.不就地预缴个人所得税申请表
  南昌市地方税务局
  2013年5月13日

相关附件:
附件1-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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