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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重庆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
发文文号: 渝财会[2013]38号
发文部门: 重庆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5-2
实施时间: 2013-5-2
法规类型: 总会计师(财务总监|首席财务官)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重庆
阅读人次: 28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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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各企业(集团):
  为了认真贯彻财政部印发的《关于实施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财会[2013]5号)和市财政局、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关于印发<重庆市高端会计人才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渝财会[2013]20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文件精神,着力提升重庆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的能力素质,促进我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进一步提高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培养目标
  适应产业结构优化升级、“走出去”战略实施和国家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我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现代化经营管理水平和国际竞争力,加快提升我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职业化、专业化和国际化水平,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全球战略眼光、市场开拓精神、管理创新能力和社会责任感的高水平的总会计师人才队伍,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人员遴选
  (一)选拔对象。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培训对象是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总会计师后备人员、骨干人才,或通过选拔已进入重庆市高端会计人才队伍的人员,年龄55岁以内,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
  (二)申报推荐。各单位请于5月30日之前,申报推荐1-2名本单位符合条件的人选,登陆“重庆会计之家”(http://www.cqczkj.gov.cn)网站申报,如实填写并打印《2013年重庆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培训申请表》(附后),连同表中所填列事项的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1份,经所在单位审查同意,签注意见并盖章后报审。区县级单位经区县财政局、市级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经市级主管部门、民营企业经市工商联审核后报送重庆市财政局;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中央在渝单位直接报送重庆市财政局。
  (三)培训人选的确定。依据申报者提交的个人材料进行审核,择优确定培训人选名单,在重庆会计之家网站公布,并书面通知入选者本人和所在单位。
  三、培训内容
  培训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为核心,着重讲授现代企事业单位管理的新政策、新知识和会计改革与发展的新成果。主要包括:当前宏观经济政策、会计相关法律法规、会计准则制度、会计职业道德、财务规则制度、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会计信息化建设、现代金融保险知识、领导力培养等。
  四、培训时间、规模与地点
  从2013年起,拟分期分批对全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进行轮训。2013年计划培训200人左右。其中,重庆市国资委管理的国有大中型企业,国有金融企业重庆市分支机构和事业单位总会计师80人,每期脱产培训时间为2周;培训其他大中型企业总会计师120人,每期脱产培训时间为1周。培训地点北京、上海、厦门国家会计学院和重庆市内院校。
  五、结业与证书
  培训院校与重庆市财政局共同负责培训情况的考核、评定工作,并建立学员培训档案。学员学习期满、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考试成绩合格者予以结业。
  学员结业时,由培训院校颁发“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如实记载学员学习课程及成绩。
  六、培训组织
  重庆市财政局牵头负责重庆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分期分批参加培训的组织工作,拟定年度培训计划,组织学员按要求参加培训,实施对学员的培训考核,并对学员实行跟踪管理。
  培训院校负责教学组织、课程开发、聘请教师及教务管理等工作。
  每期培训班招生通知由重庆市财政局与培训院校联合印发。
  七、配套措施
  (一)将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纳入会计人员继续教育范畴。参训会计人员完成培训,并取得“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培训证书”的,视同完成培训当年会计人员继续教育。
  (二)按照合理分担、突出重点的原则,培训费主要由财政部和重庆市财政局承担,按规定向学员收取适当的食宿及培训费用。所收取的住宿费、培训费由学员所在单位负担;伙食费由学员自理,所在单位可按标准给予补贴。
  附件:2013年重庆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培训项目申报表
  二0一三年五月二日

相关附件: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实施重庆市大中型企事业单位总会计师素质提升工程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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