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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苏省总工会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
发文文号: 苏人社发[2013]118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8
实施时间: 2013-4-8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阅读人次: 23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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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工商业联合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人社部令第17号)及《关于加强非公有制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意见》(人社部发[2013]2号),切实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以下简称非公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进一步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维护社会稳定,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做好非公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重要意义
  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就业的主要渠道,是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领域。目前,全省非公企业劳动关系总体和谐稳定,但非公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尚不健全,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制度尚未全面建立,劳动争议易发、多发,是劳动争议的主要案发区。我省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立案处理非公企业劳动争议数量 2010、2011、2012年分别达4.5万、4.6万、4.9万件,分别占案件总数的80 %、85 %、87%,全省近几年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案件也主要集中在非公企业。其争议类型复杂多样,处理难度大。因此,开展非公企业劳动争议的源头治理,加强非公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尤为迫切和重要。各地要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工作方针,在规模非公企业普遍依法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小微非公企业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员,在行业性、区域性工会或商会(协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形成多渠道、广覆盖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网络,努力将劳动争议化解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
  二、建立完善非公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机制
  加大非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力度。各地要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的要求,依托工会组织,在职工300人以上的规模非公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职工人数300人以下的非公企业,可以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也可以由劳资双方共同推举职工代表担任调解员专门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尚未成立工会组织的,要将工会组织的建立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同步推进。大中型企业根据需要可以在分支机构也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还可以在车间、工段、班组设立调解小组,形成劳动争议分类处理、分级负责、上下联动的工作机制。
  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组织。要加大力度建立健全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充分发挥其在调解企业劳动争议中的中立优势,构建独立于企业之外的更加公正和公平的劳动争议调解格局。乡镇(街道)以及经济发展活跃的村(社区)要建立健全由劳动行政部门牵头,工会组织、企业代表组织等参加的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一些产业集聚的地区,要尽快建立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形成劳动行政部门支持,工会与行业商会(协会)协作配合、共同参与的模式。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在行业工会,也可以设立在行业商会(协会)。当前尤其要重点推进劳资矛盾较为集中的制造、餐饮、建筑、商贸服务和民营高科技等行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指导企业探索建立多种形式的劳动争议协商解决机制。要充分发挥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员促进劳资双方沟通协商的作用,深入倾听企业和劳动者的意见,及时了解职工的合理诉求。完善职代会、厂务公开等民主管理制度,依法保障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要积极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参与协调解决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执行企业劳动规章制度等方面出现的问题,及早发现劳动关系矛盾隐患,将劳动争议纠纷发现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初始阶段,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各区域性、行业性工会要发挥劳动法律监督作用,加强非公企业劳动关系矛盾的预测预防,主动排查化解劳动争议隐患,深入研究劳动争议特别是重大、突发的集体劳动争议特点,形成有效防范的机制。各行业性、区域性商会(协会)要充分发挥联系和服务企业的优势,积极开展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咨询服务,主动预防和减少劳动争议纠纷的发生。区域性、行业性工会和商会(协会)都要对设立在本区域、行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加强服务和指导,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便利,同时做好与当地调解仲裁机构的沟通与联系。
  加强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提升调解效能。各地要积极开展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规范化建设,做到有机构、有场所、有人员、有台帐、有经费、有制度。要规范调解程序、依法合理调解,提高调解成功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要开展对劳动争议的定期预测预警工作,定期排查争议隐患并及时通报信息。对重大、集体争议要及时发现、上报并调处;对劳动争议处理情况定期进行统计汇总分析;对调解员的能力水平调解效果进行评估考核并将调解组织的人员变动、调解活动情况及时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和工商业联合会。
  三、做好非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仲裁工作的衔接
  各级仲裁机构应创新工作机制,加大与非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和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联系和指导力度。通过调解建议书、调解先行告知书等方式,引导当事人在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内部解决争议;通过开展委托调解、移送调解方式,充分发挥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职能;通过案前调解会商制度,仲裁机构可与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共同开展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同时,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难以调处的重大疑难案件,可以交由仲裁机构予以调处。落实调解协议确认制度,对于争议双方当事人持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生效的调解协议书向仲裁委员会提出的审查确认申请,仲裁委员会要按照《关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协议仲裁确认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苏人社规〔2011〕1号)的规定,坚持简便、快捷的原则,对调解协议效力确认案件优先审查、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对程序和内容合法有效的调解协议,依法予以仲裁确认,置换为仲裁调解书,不断提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效力和执行力。
  四、加强非公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组织实施
  明确部门职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要会同工会、工商联组织,指导非公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立劳资沟通协商机制;推动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对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推动小微非公企业推举职工代表开展预防调解工作;做好调解与仲裁衔接,建立健全非公企业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调解协商机制。工会组织要加大在非公企业组建工会力度,深入开展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工作,及时排查化解劳动关系矛盾隐患,推动非公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工商联组织要加大对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培训力度;积极引导非公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引导小微企业通过基层商会、行业性商会(协会)调解争议;推动行业性、区域性商会(协会)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参与重大集体性劳动争议调解。
  形成联动机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工会和工商联组织要密切联系,形成合力。各部门要把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率和运行情况纳入各条线的工作考核。共同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劳动争议预防预警制度和劳动争议联调联控制度;对劳动争议调解员开展多层次的专业知识培训和实战调解技能培训;建立非公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情况通报制度,及时互通信息。
  建立激励督导机制。推进非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建设,企业是主体。必须建立相应的激励督导机制,充分调动非公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的积极性。选择一些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有一定基础的非公企业或行业性、区域性商会(协会)建设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示范点。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总工会、工商联组织要加强对调解示范点创建活动的指导。及时总结调解示范点建设经验,适时召开调解工作现场会,对调解示范点创建工作经验进行总结交流,并对在劳动争议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示范点进行宣传表彰,以点带面、典型引路,不断提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效能和水平,切实推动非公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工作。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总工会
  江苏省工商业联合会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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