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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的通知
发文文号: 苏政办发[2013]33号
发文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3-13
实施时间: 2013-3-13
法规类型: 对外经贸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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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国务院公布施行。我省是对外劳务合作大省,贯彻实施好《条例》,进一步规范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行为,保障劳务人员合法权益,对于我省深入实施“走出去”战略、促进开放型经济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协调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条例》,切实抓好对外劳务合作的组织协调。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措施,依法加强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的监管,促进本地对外劳务合作业务健康有序发展。
  二、加大宣传力度
  充分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条例》,扩大社会知晓面,营造我省对外劳务合作的良好舆论环境。告知企业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引导劳务人员通过正当渠道出国务工,依法维护自身正当权益。
  三、认真检查整改
  严格对照《条例》要求,规范部门监管和企业经营行为。重点对本地对外劳务合作服务平台是否正常运行、是否存在乱收费和变相收费行为、企业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及经营项目的申报核准手续是否完备、企业与国外雇主及劳务人员签订合同是否规范、企业对劳务人员是否存在超标准收费或违规收取保证金等行为,进行检查整改。对属于企业经营行为的,可组织企业先行自查整改,然后,由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抽查。对于经检查后仍存在问题的企业,要依法予以处理,并列入重点监管。
  四、完善监管机制
  各地要健全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预警、防范和应急处置机制,制定对外劳务合作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对外劳务合作投诉举报制度,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妥善处理各类投诉举报。对以商务、旅游、留学等为名非法外派劳务的案件,按照《条例》规定,由相关部门依法严肃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同时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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