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湖州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政策意见的通知
发文文号: 湖政办发[2013]69号
发文部门: 湖州市人民政府
发文时间: 2013-4-18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财经相关法规-其他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湖州
阅读人次: 2304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湖州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政策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18日
  湖州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及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的政策意见
  为鼓励个体工商户做大做强,促进小微企业规范升级,积极拓展我市民营企业生存和发展空间,不断提升市场竞争力和社会责任感,大力促进我市民营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现就我市促进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及规模、限额以下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限额以上企业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方面
  (一)税收优惠扶持
  1.“个转企”后属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不含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2015年底前,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2.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按规定加计扣除;对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个转企”的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4.转型前的个体工商户与转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如果投资主体不变的,免征契税。
  5.转为符合产业政策的小型微型企业的,在转企当年起3年内免征、第4~5年减半征收地方水利建设基金。
  6.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7.对商贸企业、服务业企业(除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氧吧外)、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800元。政策审批期限为2013年12月31日。
  8.按期纳税有困难并符合税法规定的,可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可延期缴纳税款。
  (二)财政奖励扶持
  9.以“个转企”上一年度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实缴税金为基数,对实缴税金地方财政实得部分新增超过一万元的企业给予财政奖励。企业当年上缴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新增地方财政实得部分三年内按80%给予奖励。财政奖励资金由市与区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相关规定分担。
  (三)社保缓步推进
  10.社保缴纳按规模实施分类管理。原参照企业办理和缴纳社保费的个体工商户,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参保并持续规范;原按“定期定额户”参保管理的,“个转企”后由企业提出申请,经地税分局核实,从“个转企”当年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女工生育保险单位缴纳部分实行四年缓进期:“个转企”当年维持原状;第二年按不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20%申报缴纳;第三年按不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30%申报缴纳;第四年按不低于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40%申报缴纳,第五年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申报缴纳。
  (四)准入绿色通道
  11.允许个体工商户自主选择转型后的企业类型。
  12.在不造成公众误解的前提下,允许继续使用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字号。
  13.在程序上对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和企业设立登记给予合并办理。
  14.对转型前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档案和转型后企业的登记档案给予合并保存,以保持升级前后工商登记档案的延续性。
  15.加大对私营企业的品牌扶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商标境外注册,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推进驰名、省市著名商标争创工作。
  (五)许可无碍过渡
  16.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不改变经营场所(住所)的,无需提交经营场所(住所)证明文件。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从事餐饮、娱乐行业不需要进行国土、规划确认。
  17.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时,经营范围中的许可经营项目已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且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住所)、经营规模均不改变的,由工商部门出具“个转企”证明,各相关前置审批部门凭证明简化实质审批。
  18.原个体工商户已经办理消防、环保审批手续,转型为企业时,建筑地址、规模和建筑内部平面布局、装修情况均未调整的,视为继续有效,无需重新审批。具有一定规模的公众聚集场所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按专项政策予以简化程序办理。
  19.对异地新办的转型企业,进一步简化办理程序,减免、降低办理费用。对于个体工商户以土地使用权和房屋产权出资转型设立公司的,给予减免权证过户的相关税费,实行权证“无成本变更”、税费“无负担过渡”。
  20.质监、商务、电力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给予全力支持,为转型企业营造宽松、便捷、高效的服务环境。
  二、小微企业规范升级方面
  (一)财税政策引导
  1.对推动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工作业绩突出、考核先进的区、乡镇,由市政府给予评奖及资金奖励。
  2.规模以下小微企业升级为规模以上企业的,以上年实缴税金(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合计,下同)为基数,当年实缴税金达到50万元以上的,对新增实缴税金地方所得部分给予优惠:第一年给予100%的返还,第二年给予50%的返还,第三年给予30%的返还。
  3.对按规定确有困难的小微企业,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可给予减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新上规模的小微企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对已认定的企业,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4.各级政府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向小微企业和为小微企业服务的中介服务机构倾斜,尤其要重点扶持新上规模的小微企业。
  (二)融资服务扶助
  5.对列入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培育对象和新上规模的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帮助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提升诚信和责任意识。银行业金融机构、融资性担保机构等相关机构根据信用评级情况向企业提供融资服务。
  6.建立小微企业专项信用贷款机制,继续实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向小微企业倾斜,尤其要向小微企业规范升级培育对象和新上规模企业倾斜。对市本级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要进一步扩容提质,强化有效运用,努力扩大受益面并加强监督考核。各县也要设立小企业专项信用贷款,进一步缓解小微企业融资难题。
  7.支持小微企业抱团组建融资服务互助合作社。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中介服务机构将列入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按照区域、行业及其产业链,集合成若干个有组织的融资互助合作社,与当地银行金融机构合作,促进小微企业抱团增信、抱团融资。
  8.组织开展小微企业与PE、VC投融资机构合作对接活动,积极搭建“产业、技术、资本”直接对接平台,拓宽直接融资渠道,支持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推动小微企业转型升级和提升发展。
  9.引导和鼓励各类担保机构主动为列入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服务,针对小微企业缺乏贷款抵押物问题,创新抵质押方式,联合法院及金融、工商等部门,出台规范性文件,让不易变现的资产盘“活”,拓宽小微企业融资渠道。
  (三)公共服务推进
  10.推进公共服务平台网络建设,充分发挥“96871”服务热线和平台网络的服务功能,认定一批市级优秀服务机构,推荐认定一批省级中小企业服务示范机构,为列入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提供政策咨询、法律维权、创业创新、融资担保等服务。开展为小微企业规范升级送政策服务,汇编国家和省有关小微企业扶持政策,引导中介机构开展政策宣讲和咨询服务。
  11.开展小微企业创业辅导活动,通过现场诊断、主题演讲、在线答疑、主题沙龙、现场座谈等创辅形式,优先为列入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提供财务管理、技术创新、税务知识、企业管理、质量管理等辅导服务。进一步提升小微企业创业素质与能力,为列入培育对象的小微企业经营管理者开展企业管理、市场拓展、扶持政策享受等培训。
  12.推进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建设。在各类开发区、高新区和工业园区中配套建设的小微企业创业园区中,培育一批市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及若干个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和示范基地,鼓励引导支持新兴产业型、科技型、高技术服务型小微企业进入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通过孵化育成服务,促进小微企业创新成长。
  本意见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财政奖励政策仅限市区范围;涉及税收奖励由市、区财政分级承担的,按财政体制规定的市、区共享收入分成比例分担;对同一事项涉及多项奖励的,按最优惠一项执行。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 杭政办函[2013] 2013/5/8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 嘉政发[2012]10 2012/11/23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开征求《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国家税务 2013/5/22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 浙政办发[2013] 2013/5/7
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实施 甬政发[2013]57 2013/5/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