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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开展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晋价服字[2012]390号
发文部门: 山西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2-12-24
实施时间: 2012-12-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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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太原海关、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的通知》(发改电[2012]230号)要求,为完善相关收费政策,全面减轻进出口企业费用负担,现将开展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工作及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范围和政策依据
  清理范围: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口岸及其下属单位(含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下同),在进出口环节收取的各类经营服务性收费。
  政策依据:《价格法》、《行政许可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港口收费规则(外贸部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治理规范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0]877号)、《交通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的通知》(交水发[2006]156号)、《交通运输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延续收取港口设施保安费政策的通知》(交水发[2009]167号)、《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规范电子政务平台收费管理的通知》(财综函[2011]14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清理规范政策措施
  (一)总体原则。1、行政机关不得以经营服务性收费名义收取费用;2、行政机关不得擅自将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等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3、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不得将已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取;4、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不得依托行政职能强制或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5、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不得违反国家政策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公开信息。
  (二)重点领域把握原则。1、电子政务平台收费。各级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口岸等相关单位及其他组织利用电子政务平台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收费;需引入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的,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电子认证服务经营或收取费用,不得采取强制或变相强制的方式要求企业或个人购买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2、口岸建设和查验收费。因口岸开发建设以及对进出口货物进行口岸查验等,而向企业收取的建设、维护、过磅、吊机、开箱、掏箱、仓储等服务费用,要本着分清政府与市场责任的原则,进行全面清理。凡属政府职能应提供服务的收费,要予以取消;对暂时不能一步取消的,收费标准将从严从低核定。
  (三)收费管理权限把握原则。相关单位提供涉及法律法规规章和部门文件规定,或作为行政审批前置条件的检验、检测等服务,以及其他具有垄断性的服务,实施收费时,应报经国务院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重新审核,明确收费性质和定价形式。今后,对涉及海关和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报经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明确定价形式;对涉及履行或代行政府职能的收费,按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
  三、清理规范工作分工和实施步骤
  清理规范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为自查汇总上报阶段,2012年12底完成。太原海关、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将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实施的所有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进行一次全面系统自查,对发现的违规及不合理收费项目、收费行为,提出整改措施并将书面报告报省物价局审核;同时抄报海关总署、质检总局和交通运输部。
  第二阶段为集中审核阶段,2013年1月15日完成。省物价局将抽调人员,集中时间,结合各收费单位报送的情况,针对政策执行和政策制定存在的问题,对全省涉及进出口环节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逐项重新审核。
  第三阶段为监督检查阶段,2013年1月底前完成。省物价局将组织专项检查组,对太原海关、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及其下属单位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价格违法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第四阶段为整章建制阶段,2013年5月底完成。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将在此次清理规范基础上,做好整章建制工作。加强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制度建设,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对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要分别纳入中央和省级《定价目录》,明确具体的定价项目、定价主体、定价内容、定价形式和定价范围等,并根据市场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四、清理规范工作要求
  清理规范进出口环节经营服务性收费,切实减轻进出口企业费用负担,是促进外贸稳定增长的重要措施,意义重大。太原海关和山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要高度重视此次清理规范工作,明确重要意义,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按时按要求完成自查,并积极配合价格主管部门的检查,确保治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为进出口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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