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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浙江省财政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后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浙人社发[2013]93号
发文部门: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3-29
实施时间: 2013-1-1
法规类型: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浙江
阅读人次: 3559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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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嘉兴市社会保障事务局,省级各单位:
  为保障国有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遗属、因公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和计划外长期临时工的基本生活,使他们的生活水平随着经济发展有所提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适当调整国有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国有企业死亡职工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一)国有企业离休人员死亡后,凡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21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400元;抗战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102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18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生前供养的父母、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每人每月93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1070元。
  (二)国有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为:系非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6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680元;系农业人口的,由每人每月505元调整为每人每月570元。
  上述补助费标准已考虑了各项物价补贴因素,执行后不再发放物价补贴。
  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职工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是否调整,由各市、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
  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
  全省企业(包括行业单位)、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不含依照或者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中,在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劳险[1999]333号文件、国务院令第375号和第586号规定,享受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5元。调整后,每名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的月供养亲属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统筹地2012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调整计划外长期临时工晚年生活补助费
  凡根据浙劳人险[84]218号、[84]财企879号、省总工字[1984]50号文件规定,领取晚年生活补助费的计划外长期临时工, 其生活补助费标准由每人每月645元提高到710元。
  四、资金来源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所需经费,按原渠道列支。
  五、执行时间
  本次调整生活困难补助费等标准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
  2013年3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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