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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
发文文号: 豫政办[2013]30号
发文部门: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时间: 2013-4-23
实施时间: 2013-4-23
法规类型: 建设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河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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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河南省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4月23日
  河南省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工作方案
  为积极推进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年度目标任务顺利完成,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强化各级政府的住房保障责任,紧紧围绕年度责任目标,努力解决用地、资金筹措、运营管理难题,认真抓好保障对象认定、公平分配、并轨运行、退出机制建立工作,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加快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确保全面完成年度各项工作任务。
  二、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2013年全省开工建设各类保障性住房和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40万套,基本建成30万套。其中新增廉租住房3.7118万套、新增公共租赁住房22.0357万套、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8604万套、城市棚户区改造11.2988万户、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0.6157万户、林业棚户区改造0.0787万户、垦区棚户区改造0.3989万户。
  (二)时间节点。
  1.2013年4月底前,各省辖市、县(市)政府统一协调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住房保障等相关部门,审定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建设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优先安排使用政府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及依法收回的存量国有建设用地,将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落实到具体地块;完成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选址工作。
  2.2013年5月底前,落实各类棚户区改造项目,完成项目实施方案制定、立项、公布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发布征收公告等前期工作,完成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签订工作,组织实施征收。各省辖市、县(市)全部完成保障性安居工程新增建设用地组卷上报工作。
  3.2013年6月底前,省级保障性安居工程配套补助资金拨付到各省辖市、县(市);各省辖市、县(市)按照要求申报2013年度统贷统还贷款项目;及时下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2013年拟新开工项目实现100%开工建设。
  4.2013年9月底前,各省辖市、县(市)按年度需求计划完成资金筹措工作;2013年新开工项目实现60%以上进入主体施工阶段。
  5.2013年10月底前,国土资源部门加大协调力度,完善土地报批手续。
  6.2013年12月底前,完成全年基本建成30万套的任务;2010年以前开工的项目全部竣工并分配入住;2011年开工的多层项目全部基本建成,高层项目全部主体封顶。
  此外,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经济适用住房专项核查工作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3〕19号)要求,2013年6月底前初步完成经济适用住房专项核查及整改工作。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各地要结合城市新区、产业集聚区建设,加快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稳步推进廉租住房建设,继续做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发放工作,确保补贴资金发放及时、合规;在继续加快推进各类棚户区和国有垦区危旧房改造的同时,把城市危旧房、旧住宅区、城中村纳入城市棚户区改造范围;积极推进铁路、石化等在豫中央企业棚户区改造工作。同时,加强对续建项目的监管,保证施工质量,加快施工进度。
  (二)全面提升保障性安居工程品质。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豫政办〔2012〕54号)要求,强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督管理。加强2013年建设项目规划选址把关,对选址距离中心城区过远、配套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不达标的项目不予立项、不予审批。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加强招投标监管,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评标、定标、虚假招标和分包、转包行为,杜绝不符合资质等级的企业承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任务。加强质量安全监管,把好设计与施工图审查关、建筑材料关、施工管理关、建设监理关和竣工验收关,防治质量通病,确保质量安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项目配套基础设施建设,优先安排城建投资计划,限定建设工期,确保保障性住房符合入住条件。全面落实建筑节能标准,积极推行绿色建筑标准。
  (三)落实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用地。全面落实国家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政策,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加快土地供应,确保项目及时开工。使用新增建设用地且符合划拨方式供地要求的项目,应由省政府批准的,可以依规向省国土资源部门申请先行用地,并可在用地计划报批的同时,同步开展农用地转用征收工作。先行用地的项目,要在三个月内办理正式用地手续。对未按规定时限落实年度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计划的省辖市、县(市),一律停办商业开发土地供应手续,不得进行土地使用权的招标、拍卖、挂牌。省国土资源厅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供地情况专项督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畅通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履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进一步完善保障性安居工程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联审联批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召开项目审批会,按照“集中审批、限期办结、协调推进”的原则,推动项目前期手续办理工作。完善项目审批督办制度和审批进度反馈制度。由监察部门牵头,按照审批时限要求,对分交有关部门办理的审批事项跟踪落实,抓好督办,及时汇总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并向联席会议报告。
  (五)切实加强资金保障工作。省级财政要继续加大对保障性安居工程的支持力度,及时下达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强化资金筹措与监管,确保资金足额到位、规范使用,防止资金滞留、挪用。各省辖市、县(市)要确保土地出让收入和公积金增值收益按规定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省转贷各地的中央代发地方债券资金、城投债要优先安排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确保政府各项资金落实到位。省住房城乡建设、财政等部门要加大协调力度,充分发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投融资平台作用,做好融资工作。省辖市、县(市)财政部门要按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协议)约定的期限和项目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财政资金,保障预算执行进度。
  (六)加强保障性住房分配管理。认真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廉租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入住管理的指导意见》(豫政办〔2012〕158号)精神,将符合条件的城镇新就业职工、外来务工人员等城镇化过程中转移的人口纳入住房保障范围。各级政府要协调建立公安、金融、工商、税务、民政、住房城乡建设、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信息共享机制,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切实提高住房保障资格审查质量。要严格依规公开住房保障准入资格审查信息,发挥社会监督作用,杜绝骗租、骗购等问题发生。要优化审查程序,缩短审查时限,提高入住效率。加快全省住房保障信息化平台建设步伐,力争年内建成投入使用。要健全保障性住房动态管理机制和退出机制,使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家庭及时退出。
  (七)加强运营管理。积极探索“建管分离、专业管理、市场租金、多费合一”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模式,完善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服务制度,建立物业管理资金政府救助机制。保障对象为特困家庭、身患残疾家庭的,在所居住小区从事物业服务工作可以冲抵部分或全部物业服务费;对无劳动能力的特殊困难群体实行物业费减免。进一步完善保障性住房运营管理财政补贴投入机制,强化运营管理机构建设。
  (八)推进保障性住房租售并举和并轨运行工作。坚持试点先行,整体推进。郑州、漯河等地要积极推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与公共租赁住房并轨、“租补分离、级差补贴”的住房保障模式。合理确定公共租赁住房套型结构,结合保障对象家庭人口结构,中心城区以建设40平方米左右的小套型为主,适当建设60平方米公共租赁住房;产业集聚区、用工企业自建公共租赁住房要以集体宿舍为主,适当控制成套住宅建设比例,切实贴近保障对象实际需求。探索建立公共租赁住房共有产权制度。其他省辖市、县(市)要积极推进保障性住房并轨运行工作。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按照国务院关于“省级政府负总责、市县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要求,各省辖市、县(市)政府主要领导为保障性安居工程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直接责任人。各级政府要结合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管理需要,进一步健全住房保障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省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税务、金融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进一步加强对全省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切实做好项目建设计划制定、资金筹措监管、土地审批供应、建设分配管理、信贷税费优惠政策落实等各项工作。
  (二)加强督导。各省辖市、县(市)政府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工作台账,强化目标责任管理。省辖市、县(市)住房保障、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等有关部门要从土地供应、前期手续办理、建设资金落实、工程进度、配套设施建设、竣工分配、运行管理等方面制定分阶段目标,细化到月,责任到人,作为项目推进和督查检查的依据。省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责分工,分别制定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督查检查工作方案,确定工作重点,采取定期督查和暗访等方式,对项目建设实施全过程监督,及时解决工作推进中出现的问题。
  (三)强化监管。要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全过程监管。各级监察、审计部门要全程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加强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的监督和跟踪审计,严肃查处违规改变保障性安居工程土地用途、骗购骗租、变相福利分房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充分发挥新闻媒体的宣传、监督作用,积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社会各界人士广泛参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分配监管工作,切实做到依法合规、公开透明。
  (四)严格考核。省政府将分别于2013年7月初、10月初和12月中旬对各地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进行督查考核,对未按规定时间节点完成工作进度、工程质量安全存在重大隐患、住房分配和使用管理不规范且社会反映强烈的省辖市、县(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省政府将根据年终考核情况,对保障性安居工程工作成效突出的省辖市、县(市)政府进行表彰,对执行住房保障政策不力、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省辖市、县(市)政府进行问责。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要按照本方案制定具体实施意见,进一步细化工作任务,明确时间节点,抓好工作落实。实施意见要于2013年4月底前报省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河南省2013年保障性安居工程计划任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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