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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我市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人社发[2013]7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1-22
实施时间: 2012-7-1
法规类型: 失业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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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高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2012至2013年度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长政函[2013]3号)规定,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调整为城区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160元/月,三县(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为1050元/月。据此,按照《长沙市失业保险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我市城区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928元,三县(市)失业人员的月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840元。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标准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
  二〇一三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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