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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关于印发2013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计划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人社发[2013]32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3-26
实施时间: 2013-3-26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社会保障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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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实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时有效地预防和纠正违法违规行为,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第六条、《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计划对湖南省儿童医院等100家用人单位进行日常巡视检查,具体工作由长沙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实施。现将2013年度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计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遵照执行。
  一、日常巡视检查的时间和对象
  2013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日常巡视检查自4月1日开始至10月31日结束。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在2013年3月30日前制订好2013年度日常巡视检查计划,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本年度日常巡视检查计划检查100家用人单位(名单详见附件一)。另根据2012年度劳动保障监察书面材料审查情况,可追加计划,将拒不参加书面材料审查或审查不合格的用人单位纳入日常巡视检查的范围;根据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用工所在地”属地管辖的规定,被检单位涉及子、分公司(下属单位)、连锁(租赁)经营单位和用工行为涉及的劳务派遣及社保代理单位,进行延伸检查和处理。
  二、日常巡视检查的内容
  1、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规章制度是否民主制定、内容是否合法、是否依法公示;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重点检查用人单位在签订、履行、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时是否执行了《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
  3、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依法进行社会保险登记,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代理行为是否合法;
  4、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超时加班,是否依法执行年休假;
  5、用人单位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使用童工情况,是否执行《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
  6、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7、用人单位持证上岗和职工教育培训经费提取及使用情况;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三、日常巡视检查的程序
  日常巡视检查遵循服务优先、和谐执法、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以预防和纠正违法行为作为首要目标,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通过建议、引导等行政指导方式,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人单位的用工行为,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本年度日常巡视检查实行检查小组领导下的主办监察员负责制,分为4个阶段进行。
  1、检查组进驻。检查组向被检单位送达日常巡视检查通知,告知被检单位日常巡视检查工作程序。在进驻送达检查通知的同时张贴日常巡视检查通告,告知该单位劳动者日常巡视检查的内容和形式,公布主办监察员及举报投诉中心电话,接受劳动者投诉和监督。
  2、被检单位自查。被检单位对照通知要求开展自查,填写用人单位自查表,报送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的相关资料;主办监察员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提供政策咨询建议。
  3、现场检查。检查组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下发劳动保障监察法律建议函,帮助用人单位规范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的违规违法行为;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按建议整改的,立案查处,依法给予行政处理处罚;
  4、形成检查结论。主办监察员形成被巡查单位的检查结论,报检查小组审定后(检查结论需经小组审定并签名确认后提交综合科)提交日常巡视检查总结工作会议讨论。
  四、工作要求
  1、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严格按照要求开展日常巡视检查工作,遵循《湖南省规范行政裁量权办法》四十三条的规定,加强省、市、区县(市)的沟通协调,杜绝重复检查。日常巡查计划通过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在被检单位的主要经营或用工场所张贴日常巡视检查通告,公告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举报投诉中心电话,并公布行政执法廉政纪律和监督电话。
  2、落实主办监察员责任制度。日常巡查时,劳动保障监察员不得少于2人,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在调查记录中予以记载。在巡查期间,凡与日常巡视检查单位有关的举报投诉案件,统一交由该项目主办监察员处理。
  3、各日常巡视检查被检单位应主动积极配合检查,认真纠正劳动保障违法行为。对拒不接受检查或拒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用人单位,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理、行政处罚,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4、所有日常巡视检查项目应按期完成,因工作需要在计划项目之外要追加巡查单位的,需报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批准。
  附件 2013年劳动保障监察日常巡视检查计划表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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