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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我市劳务派遣的通知
发文文号: 长人社发[2013]51号
发文部门: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5-17
实施时间: 2013-5-17
法规类型: 劳动就业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长沙
阅读人次: 2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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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行政管理分局,高新区劳动保障局,各劳务派遣机构,劳务派遣用工单位:
  为推动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在我市顺利实施,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6号)的要求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我省劳务派遣的通知》(湘人社函[2013]132号)的精神,现就我市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规范劳务派遣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的重要意义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从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行政许可、进一步界定“三性”工作岗位范围、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落实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和加重违法行为法律责任等方面作出了新的规定。
  认真贯彻实施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严格规范劳务派遣,对维护广大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健康发展,保持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按照解决突出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依法规范管理与加强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采取切实有力的措施,将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各项规定贯彻落实到位,实现劳务派遣机构依法规范经营、用工单位依法合理使用被派遣劳动者、被派遣劳动者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的目标,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
  二、开展规范劳务派遣专项行动
  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现有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及劳务派遣工的情况集中开展一次规范行动。
  (一)申报登记(5月16日—5月25日)。对全市劳务派遣情况进行摸底调查,准确掌握辖区内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基本情况、被派遣劳动者人数及劳动合同签订、工资支付、参加社会保险等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台账。
  (二)自查自纠(5月26日—6月4日)。各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对照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和全国人大的决定自查自纠,重点就经营劳务派遣的资质条件、相关管理制度、劳动报酬分配办法及派遣用工岗位属性进行清查和纠正,并将自查自纠情况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三)规范指导(6月5日—6月30日)。对劳务派遣和用工行为规范指导,依法纠正和查处劳务派遣单位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不足两年、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不参加社会保险、克扣劳动报酬、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押金以及未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等违法行为;对劳动合同和劳务派遣协议内容不符合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规定的,督促指导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及时进行调整;对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施行前开展劳务派遣业务的,也要按照修改劳动合同法的决定精神积极做好引导工作。
  (四)清理整顿(2013年7月1日-2014年6月30日)。按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和全国人大的决定整顿劳务派遣。对清理整顿到位的派遣机构核发行政许可证,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对新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机构依法进行行政许可;对用工单位未依法规范用工行为的进行执法检查和整顿。
  三、建立健全加强劳务派遣监管的长效机制
  (一)做好行政许可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正在研究制定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管理办法。办法正式印发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劳务派遣机构依法及时办理行政许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根据行政许可决定指导劳务派遣机构依法办理公司登记。
  (二)建立年度核查制度。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办理公司登记的劳务派遣机构实行年度核查制度,对未能通过核查的,依照有关规定撤销行政许可、注销公司经营范围并予以公告。
  (三)严格落实《湖南省劳动用工备案办法》。劳务派遣机构要依法建立职工名册,及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手续,定期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告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履行劳动合同以及与用工单位订立、履行劳务派遣协议等法定义务情况。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定期对本地区劳务派遣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并逐级上报,实现对劳务派遣的全面、动态监管。
  (四)加大对劳务派遣的监察执法力度。各地要将劳务派遣机构和用工单位遵守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情况作为每年开展劳动用工专项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严肃查处劳务派遣用工中的各类违法行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要建立跨地区执法监管协作机制,切实维护跨地区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抓好宣传培训和法规政策清理工作
  (一)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网络等媒体,广泛宣传新修订劳动合同法的意义和内容,重点向劳务派遣机构、用工单位和被派遣劳动者宣传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劳务派遣用工岗位适用范围、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权利以及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等内容,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的良好氛围。
  (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工作人员的学习培训,通过举办专题培训班、召开专题研讨会等方式,有计划地组织系统干部职工认真学习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法律条款的精神实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要支持和配合工会组织和企业代表组织等相关单位,采取主动送法上门等方式,认真抓好劳务派遣机构和各类用工单位以及劳动者的学习培训,增强劳务派遣机构依法经营、用工单位依法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自觉性,提高劳动者依法维权的意识。
  (三)对照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和部、省相关规定,对本地已经制定出台的涉及劳务派遣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要因地制宜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确保劳动合同法的贯彻执行。
  五、切实加强组织实施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决定成立长沙市规范劳务派遣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具体成员如下:
  组 长:市委组织部副部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党委书记、局长 文丽霞
  副组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陈英庶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尹久长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周柏清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委员、副局长 魏 敏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党组成员、副局长 周自立
  成 员: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 袁避寒
  市工商局企监处副处长 朱 伟
  市人社局办公室主任 向中华
  市人社局法规处处长 肖学良
  市人社局信访处处长 程 彬
  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院长 姚正华
  市劳动监察支队副支队长 欧阳建宏
  市人社局劳动关系处处长袁避寒兼任办公室主任
  请结合本地区实际,研究制定贯彻实施方案,相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将组织专项督查。加强调查研究,密切跟踪法律贯彻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并注重引导企业和劳动者全面准确理解法律政策,保持社会稳定。
  5月25日前,各地要将按本通知精神开展清理登记的相关数据上报。在阶段性的工作结束后及时将本阶段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关系处。
  办公室电话:0731—84907930(兼传真)
  电子邮箱:csldgx@
  附件:1.劳务派遣基本情况统计表(劳务派遣机构)
  2.劳务派遣基本情况统计表(用工单位)
  长沙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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