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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财政厅关于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
发文文号: 赣发改收费字[2013]823号
发文部门: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江西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4-21
实施时间: 2013-4-2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江西
阅读人次: 38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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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申请核定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请示》(赣卫规财字[2013]3号)收悉。
  根据原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医师资格考试和执业医师注册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计价格〔1999〕2267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医师实践技能考试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279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职业资格类考试收费标准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2]3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我省医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核定如下:
  一、医学综合笔试考试费:执业医师每人每科60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每科10元);助理执业医师资格每人每科65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每科15元)。
  二、实践技能考试费:
  西医类:临床、公共卫生等专业每人次210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次10元);口腔专业每人次260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次10元);
  中医类:中医、中西医结合、传统医学师承等专业每人次212元(含上缴国家考务费每人次12元)。
  三、实践技能考试和医学综合笔试考试,实行分段收费。
  四、收费单位在组织考试时应严格执行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和提高收费标准。
  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制定我省医师资格考试等项目收费标准的复函》(赣财综字[2000]27号)同时作废。
  组织实施上述收费前20个工作日内,持该批文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有关手续方可执行。上述收费属政府非税收入,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收入上缴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并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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