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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福建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福建省海外人才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代理服务费标准的复函
发文文号: 闽价服[2013]208号
发文部门: 福建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5-17
实施时间: 2013-5-25
失效时间: 2015-5-24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福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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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中国海峡人才市场:
  《关于申请续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收费标准的函》收悉。根据《价格法》、《福建省定价目录》的有关规定,鉴于我省代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收费政策试行一年来的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函复如下:
  一、你单位所属福建省海外人才中心,所开展的代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其收费属于中介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和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
  二、代理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为每份160元(其中,认证代理服务费为每份110元,认证材料寄往北京的往返邮寄费和汇费每份50元),不得再向委托人收取邮寄费、汇费。
  寄支情况等进行进一步核实,该收费不含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按规定收取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费。
  代办国(境)外学历学位证明材料翻译,必须坚持自愿委托原则,不得强制或指定服务并收费。代办证明材料翻译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委、受托双方协商确定。
  三、本复函所核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收费单位可以根据委托人的实际情况,在最高收费标准范围内确定具体收费标准。一旦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服务被列入政府公共服务项目,由政府财政经费予以扶持,应即停止收取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申请材料验证代理服务费。
  四、福建省海外人才中心应到省物价局申领《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并在收费地点的醒目位置明码标价。收费时应开具税务票据,照章纳税,自觉接受价格、审计、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复函自2013年5月25日起执行,执行期2年。《福建省物价局关于核定福建省海外人才中心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代理服务费试行标准的复函》(闽价服[2012]197号)有效期延至2013年5月24日止。
  福建省物价局
  2013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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