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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不再收取出租汽车进场费的通知
发文文号: 京交运输发[2013]190号
发文部门: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发文时间: 2013-5-20
实施时间: 2013-6-1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交通运输、仓储及邮电通信业
所属区域: 北京
阅读人次: 4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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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运输局、交通执法总队,各区县交通委(局)、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北京西站、北京南站地区管委会,北京站管理处,北京站、北京西站、北京南站、首都机场、南苑机场出租汽车调度站:
  为进一步规范本市出租汽车调度站的管理服务,吸引出租车驾驶员到调度站(营业站,下同)运营,方便乘客打车,创造良好的出租汽车运营服务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贯彻执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出租汽车管理提高运营服务水平的意见》(京政发[2013]13号)有关规定,自2013年6月1日零时起,本市各出租汽车调度站免费提供出租汽车调度运营服务,不得以任何名目向在调度站营运的出租汽车驾驶员收取进场费。调度站运营维护费用由市、区两级政府按照购买公共服务方式办理。
  二、出租汽车调度站产权单位、委托管理方及调度站上级单位,要严格执行不得向进站运营出租汽车收取进场费用的规定,认真做好调度站的管理服务,不得擅自改变调度站面积、功能和停车位,不得降低服务标准。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定,加强对调度站的维护管理,保持配套设施设备、标志标线的完好、规范和正常使用;加强对调度员的培训、教育和监督指导,切实做好对出租汽车驾驶员和乘客的服务工作,及时纠正站外揽客、挑活、拒载、议价等违规行为,确保出租汽车调度站规范有序运转和服务。
  三、相关区县政府,地区管委会(管理处),各级交通运输、交通执法、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各出租汽车调度站的日常监管,确保出租汽车运营服务和运力保障工作及时到位,运营秩序平稳有序,及时发现和查处违法违章行为。
  市交通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13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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