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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青岛市财政局关于做好国家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发文文号: 青经信字[2013]30号
发文部门: 青岛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发文时间: 2013-4-25
实施时间: 2013-4-25
法规类型: 政府性资金|基金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青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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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根据工信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信厅联企业[2013]66号)和《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012]97号,以下简称《担保资金办法》)要求,现就2013年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以下简称担保资金)项目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支持重点和申报条件
  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2012年度在保的单笔1500万元(含)以下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给予补助,重点补助对小型、微型企业的贷款担保业务和低担保费率的贷款担保业务。
  申请担保资金的担保机构须按照《担保资金办法》的规定和有关要求及时通过"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填报业务信息,并符合以下条件:
  1.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立和经营,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取得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
  2.经营担保业务2年及以上,无不良信用记录。
  3.担保业务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业务管理规定及产业政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占新增担保业务总额的70%以上或当年新增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额10亿元以上。
  4.对单个企业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10%,对单个企业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净资产的30%。
  5.担保机构当年新增担保业务额达平均净资产[即:(年初净资产+年末净资产)/2]的3.5倍以上,且代偿率低于2%。
  6.平均年担保费率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50%。
  7.内部管理制度健全,运作规范,按规定提取准备金,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信息。
  8.近3年没有因财政、财务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其他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9.应当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支持方式和支持额度
  (一)担保业务补助项目。对担保机构开展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按照2012年平均在保余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2012年平均在保余额根据每笔担保贷款的2012年实际在保天数按年折算。其中,对小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5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成年平均在保余额后的补助比例(以下简称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对微型企业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含)以下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3%,单笔担保贷款100万元至500万元(含)的,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2%;其他担保业务,折算后的补助比例不超过0.5%。(二)保费补助项目。对2012年在保的担保费率低于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的中型、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进行补助,补助比例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50%与实际担保费率之差。重点补助低担保费率的小型、微型企业贷款担保业务。
  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不限于一项支持方式的资助,但单个担保机构当年获得担保资金的资助额最多不超过2000万元。
  三、项目申报、审核和上报
  (一)项目申报。符合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的担保机构按属地化管理原则,向注册地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资金申请报告,并提供项目申报资料(详见附件1)。同时,使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信息报送系统"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国家中小企业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统"的担保资金端口(以下简称"项目管理系统"),按使用说明填报相关信息。
  (二)项目审核。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根据《担保资金办法》要求组织项目审核,对项目申报资料的一致性、完整性以及真实性提出审核意见。
  (三)项目上报。各区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于2013年5月3日前将担保资金申请报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详见附件2)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同时,将项目申报资料(4份)作为附件上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各区市留存申报原始资料备查。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本文所涉及的相关文件执行。
  附件:1. 项目申报资料要求
  2. 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资金项目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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