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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价费发[2013]3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时间: 2013-3-29
实施时间: 2013-3-2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3700
评论人次: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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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物价局、交通运输局(委):
  为适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市场的变化,进一步规范我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完善现行培训收费政策
  (一)基本车型培训费基准价格保持不变,C1车培训费基准价格继续执行2600元/人·期。考虑到各地市场差异,适当放宽浮动幅度,由现行上下浮动20%扩大为30%,其中济南、青岛市可浮动40%。其他车型培训费标准详见附件。
  (二)下放部分车型培训费价格管理权限。城市公交车A3、低速载货汽车C3、三轮汽车C4、残疾人专用车C5及摩托车等驾驶员培训费标准委托各市制定,报省物价局、交通运输厅备案。
  (三)适当放开特需培训服务收费标准。学员有特殊培训需求的,其收费标准由学员与培训机构根据特需服务内容协商确定。具体办法由各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
  二、严格规范培训收费行为
  (一)除国家统一规定的培训教材可按定价另行收取外,培训机构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和其他费用。
  (二)对考试不合格学员继续培训的,培训费按培训学时收费标准的80%计收;对中途退学的,应当按照实际培训学时和相应标准扣除培训费后如数退还。
  (三)培训机构开展服务,应与学员签订服务协议,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等事项,使用税务票据,做好收费公示工作,自觉接受物价、交通运输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三、加强监督检查
  各市要加大对培训收费行为的监管力度,对自立项目收费、超标准收费、强制服务强制收费及质价不符等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本通知自2013年4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6年3月31日。
  附件: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标准
  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
  2013年3月29日
  附件
  山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费标准
 

车 型

学 时

基准价格

基准价格

(元/人·学时)

(元/人·期)

大型客车A1

理论:28

8

3400

操作:54

60

牵引车A2

理论:28

8

3500

操作:60

55

中型客车B1

理论:28

8

3400

操作:54

60

大型货车B2

理论:34

8

6100

操作:84

70

小型汽车C1

理论:30

8

2600

操作:48

50

小型自动挡汽车C2

理论:30

8

2600

操作:48

50

  注:各市在上述基准价格上下浮动30%幅度内制定本地收费标准;济南、青岛市可浮动40%。
  山东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3年3月2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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