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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费字[2013]36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9
实施时间: 2013-4-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2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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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驾驶员培训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36号)规定的基准价格,在上下浮动40%的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低速载货汽车C3培训费基准价格1000元/人期、三轮汽车C4培训费基准价格700元/人期、残疾人专用车C5培训费基准价格2600元/人期,各培训机构上浮最高不得超过40%。
  三、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费价格由培训机构根据培训成本制定。
  四、城市公交车A3和特需培训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培训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代收费等事项在报名地点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代收费应当标明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自觉接受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4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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