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价格管理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物价局济南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价费字[2013]36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物价局 其他地方机构
发文时间: 2013-4-9
实施时间: 2013-4-9
法规类型: 价格管理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2905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物价局、交通运输局、驾驶员培训单位:
  现将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36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按照省物价局、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规范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收费行为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鲁价费发[2013]36号)规定的基准价格,在上下浮动40%的幅度内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二、低速载货汽车C3培训费基准价格1000元/人期、三轮汽车C4培训费基准价格700元/人期、残疾人专用车C5培训费基准价格2600元/人期,各培训机构上浮最高不得超过40%。
  三、摩托车驾驶员培训费价格由培训机构根据培训成本制定。
  四、城市公交车A3和特需培训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将培训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和代收费等事项在报名地点醒目位置进行公示。
  代收费应当标明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依据,自觉接受价格、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社会的监督。
  六、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
  2013年4月9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关于印发《财政部公务员培训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办[2004]53号 2005/1/1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地税系统“秦税工程” 陕地税发[2005] 2005/12/30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各类干部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杭价费[2012]65 2012/3/21
杭州市物价局关于药品从业人员上岗培训收费标准的批复 杭价费[2012]64 2012/3/21
厦门市地方税务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关于对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厦地税[1999]28 2000/1/1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农业技校农用拖拉机驾驶员培训业 鲁地税函[1999] 1999/3/2
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建设行业上岗人员培训及考 闽价费[2012]27 2012/8/1
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 琼府办[2007]20 2007/3/2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汽车驾驶培训业务适用税目的通知 晋地税营字[199 1994/1/1
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下发《江苏省注册会计师协会20 苏会协[2011]28 2011/4/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