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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的通知
发文文号: 济人社发[2013]47号
发文部门: 济南市财政局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发文时间: 2013-4-12
实施时间: 2013-4-12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济南
阅读人次: 3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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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社会保障局,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各有关企业: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鲁人社发[2013]1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鲁人社发[2013]14号文件确定的我市调整系数,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人员和退职人员,按普遍调整办法增加的绝对额标准分别为160元和128元。
  二、符合调整范围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2013年1至4月份死亡的,仍按有关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我市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原享受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企业职工,凡已按国发[1982]62号和劳人险[1983]3号文件精神办理了离休或“建国前老工人”退休手续,并享受了相应离、退休待遇的,以及在办理退休手续后又获取了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列入鲁人社发[2013]14号文件规定的特殊调整人员的范围。
  四、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通过向各劳动保障服务中心或相关企业发送《2013年济南市企业退休、退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核定表》(见附件),确定基本养老金调整标准,并于4月底前将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位。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20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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