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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人社发[2013]14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4-8
实施时间: 2013-4-8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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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从2013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退职人员(不含按省政府办公厅鲁政办发〔2011〕64号文件等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下同)。
  二、调整水平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对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按以下两部分计算增加养老金:
  第一部分每人每月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的调整系数乘以160元计算增加。各市(省直管企业)调整系数根据当地企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养老金替代率和养老保险基金支撑能力等因素确定(附件1)。
  第二部分按2012年12月份本人月基本养老金的3.1%计算增加。
  (二)适当倾斜。在普遍调整的基础上,对下列人员再给予适当倾斜:
  1.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300元,副高级职称每人每月提高15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参加革命工作、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提高160元。
  3.2012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按规定确定的出生年月计算,下同)、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和年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提高30元、60元和100元。其中,201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达到70周岁、75周岁和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分别提高190元、100元和200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项以上(含两项)条件的退休人员,可重复享受。
  (三)退职人员的调整办法。对符合条件的退职人员,按退休人员普遍调整的办法分两部分增加养老金。第一部分按统筹所在市(省直管企业)退休人员标准的80%计算增加,第二部分按与退休人员相同的办法增加。
  同时,对符合本通知第二条第(二)款第3项规定的年龄条件的退职人员,参照该项对退休人员的规定执行。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四、几个具体问题的规定
  (一)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调整范围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企业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办法,另行研究制定。
  (二)按本通知调整养老金的退职人员,是指按《劳动保险条例》第13条丙款和原鲁革发〔1972〕143号、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三)本人月基本养老金基数,按鲁劳社发〔1999〕82号文件及有关规定执行。
  (四)这次调整基本养老金,一律计算到角,角以下四舍五入。
  五、审批程序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养老保险管理工作规范、基础信息齐全准确的,由负责统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办理,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尚不具备条件的,可由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协助办理。
  这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退职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市、各部门、各企业一定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抓好贯彻落实。要加大资金筹措力度,尽快将增加的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退职人员手中。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结束后,各市要写出总结,连同《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汇总表》(附件2)一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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