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币中心|设首页|收藏|Eng|XBRL中国|可做?|帮助|         手机版
我的法规 最新法规 点击最多  失效法规 资料下载 法规解读 下载绿色版 法规搜索
 法规分类
    Loading...
 热点专题
【企业会计准则】
CPA考试法规汇编(2015)
IPO相关法规
电子商务法规汇编(2014)
二手房买卖
公司法及司法解释汇编(2015)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法规汇编(2015)
借款担保法规专辑(2014)
境外上市相关法规
民间资本法规专辑(2014)
上海自贸区政策汇编(2014)
外汇管理法规(2014)
西部大开发
振兴东北
征收拆迁补偿法规专辑(2014)
 
   首页 > 财经相关法律法规 > 社会保障 > 养老保险 >
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适当增加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人社发[2013]16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发文时间: 2013-4-8
实施时间: 2013-4-8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阅读人次: 2907
评论人次: 0
页面功能:
  • 加入收藏
  • 关闭
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各养老保险省直管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2013年1月1日起,对部分基本养老金水平相对偏低的企业建国前老工人适当增加退休待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建国前老工人。
  二、增加标准
  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900元;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800元;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700元。
  本次增加的待遇,不作为计发一至三个月生活补贴的基数。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增加建国前老工人退休待遇所需资金,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未参加社会统筹的,从原渠道列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8日

 
  • 加入收藏
  • 关闭
相关法规  
济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省人力 济人社发[2013] 2013/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