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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内容  本文仅供参考,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发文标题: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13年对按省有关规定补缴参保人员调整养老金水平的通知
发文文号: 鲁人社发[2013]17号
发文部门: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发文时间: 2013-4-8
实施时间: 2013-4-8
法规类型: 养老保险
所属行业: 所有行业
所属区域: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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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内容:

各市人民政府: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有关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从2013年1月1日起,对按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的人员调整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人员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11]64号)等省有关规定,办理一次性补缴参保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金的人员。
  二、调整水平
  按规定的一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75元;按规定的二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61元;按规定的三档标准缴费的,每人每月增加47元。
  三、资金列支渠道
  这次增加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东省财政厅
  2013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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